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阶段的查明与认定
字数 1339 2025-12-11 21:43:0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阶段的查明与认定

  1. 基本概念与阶段定位
    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核心目标,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应适用于案件实体争议的准据法的过程。此过程在逻辑上位于“管辖权确定”之后、“实体审理”之前。在最终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前,需经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步骤,本词条聚焦于法律最终被“适用”前的最后步骤集合,即对“应适用法”的查明、解释与最终认定阶段。

  2. “应适用法”的确定与查明启动
    在法院根据冲突规则(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初步指向某法域的法律(即“应适用法”,可能是法院地法或外国法)后,即进入本阶段。首先需启动对应适用法“内容”的查明程序。此处的“查明”是“适用”的前提,指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获取并确认该法律(特别是外国法)具体规则内容的过程。其核心争议在于查明义务的分配:不同法系对此有不同规定,主要模式包括:由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负责查明(如英美普通法传统)、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采取混合折中模式(法院与当事人协作)。

  3. 外国法内容的解释与定性
    成功查明外国法的文本后,并非直接机械套用。下一步是对该外国法内容进行“解释”与“定性”。此处的“解释”是指,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而非该外国法所属的法域法院)根据其自身的法律解释方法与原则,并结合可能获取的专家意见,来理解和阐释该外国法规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此解释需尽可能贴近该法在其来源法域中的本来意旨,但最终解释权仍属于审理法院。“定性”在此阶段特指对该外国法具体规则的性质进行判断,例如,查明到的规则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还是关于诉讼程序的“程序法”?因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是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程序问题通常适用法院地法。

  4. “应适用法”的最终认定与适用障碍
    在解释与定性后,法院需做出最终认定:所查明的法律是否清晰、完备,并可作为准据法适用于当前案件。此步骤可能遇到以下障碍,导致无法最终适用:

    • 外国法无法查明:经穷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取外国法内容。此时,各国处理方式不一,常见做法是转而适用法院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替代。
    • 法律缺失(Lacuna):指在应适用的外国法体系中,就争议问题缺乏明确的成文法规定或判例规则。法院需判断此缺失是“绝对缺失”(该法域对该问题无任何规定)还是“相对缺失”(需通过该法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类推适用、一般原则等来填补)。在无法填补时,可能构成法律无法查明或需启用替代方案。
    • 公共秩序保留审查:在最终适用前,法院会以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为标准,对拟适用的外国法规则的“适用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其适用将导致与法院地国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国家重大利益相抵触的结果,则该外国法将被排除适用,通常代之以法院地法。
  5. 从“认定”到“适用”的过渡
    一旦成功克服上述障碍,法院即正式认定所查明的、经过解释的特定法律规则为本案的“准据法”。至此,法律适用阶段的查明与认定工作完成,该准据法将被“适用”于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即用其具体规则来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此过程体现了国际私法“找到应适用的法律”与“适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两个紧密相连但又逻辑分明的阶段。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阶段的查明与认定 基本概念与阶段定位 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核心目标,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应适用于案件实体争议的准据法的过程。此过程在逻辑上位于“管辖权确定”之后、“实体审理”之前。在最终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前,需经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步骤,本词条聚焦于法律最终被“适用”前的最后步骤集合,即对“应适用法”的查明、解释与最终认定阶段。 “应适用法”的确定与查明启动 在法院根据冲突规则(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初步指向某法域的法律(即“应适用法”,可能是法院地法或外国法)后,即进入本阶段。首先需启动对应适用法“内容”的查明程序。此处的“查明”是“适用”的前提,指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获取并确认该法律(特别是外国法)具体规则内容的过程。其核心争议在于查明义务的分配:不同法系对此有不同规定,主要模式包括:由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负责查明(如英美普通法传统)、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采取混合折中模式(法院与当事人协作)。 外国法内容的解释与定性 成功查明外国法的文本后,并非直接机械套用。下一步是对该外国法内容进行“解释”与“定性”。此处的“解释”是指,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而非该外国法所属的法域法院)根据其自身的法律解释方法与原则,并结合可能获取的专家意见,来理解和阐释该外国法规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此解释需尽可能贴近该法在其来源法域中的本来意旨,但最终解释权仍属于审理法院。“定性”在此阶段特指对该外国法具体规则的性质进行判断,例如,查明到的规则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还是关于诉讼程序的“程序法”?因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是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程序问题通常适用法院地法。 “应适用法”的最终认定与适用障碍 在解释与定性后,法院需做出最终认定:所查明的法律是否清晰、完备,并可作为准据法适用于当前案件。此步骤可能遇到以下障碍,导致无法最终适用: 外国法无法查明 :经穷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取外国法内容。此时,各国处理方式不一,常见做法是转而适用法院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替代。 法律缺失(Lacuna) :指在应适用的外国法体系中,就争议问题缺乏明确的成文法规定或判例规则。法院需判断此缺失是“绝对缺失”(该法域对该问题无任何规定)还是“相对缺失”(需通过该法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类推适用、一般原则等来填补)。在无法填补时,可能构成法律无法查明或需启用替代方案。 公共秩序保留审查 :在最终适用前,法院会以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为标准,对拟适用的外国法规则的“适用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其适用将导致与法院地国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国家重大利益相抵触的结果,则该外国法将被排除适用,通常代之以法院地法。 从“认定”到“适用”的过渡 一旦成功克服上述障碍,法院即正式认定所查明的、经过解释的特定法律规则为本案的“准据法”。至此,法律适用阶段的查明与认定工作完成,该准据法将被“适用”于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即用其具体规则来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此过程体现了国际私法“找到应适用的法律”与“适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两个紧密相连但又逻辑分明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