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程序
字数 1805 2025-12-11 22:36:22

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程序

  1. 第一步:理解“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的前提
    在讨论确认程序之前,必须先明确“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等法定原因,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这与“合同可撤销”或“合同解除”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词条不探讨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而是聚焦于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应当通过何种步骤、向谁提出、由谁最终判定的这一系列过程,即“确认程序”。

  2. 第二步:确认程序的启动——谁可以提出,向谁提出?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口头宣布了事。其正式程序的启动有两种并行不悖的途径:

    • 途径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这是最主要的途径。在仲裁请求中,必须明确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诉求,并陈述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例如,合同内容约定了“工伤自理”的违法条款)。
    • 途径二:劳动行政程序。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过程中进行审查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可以作出行政决定,责令相关方改正,这本身也构成了对合同无效的一种确认。
  3. 第三步:确认程序的核心——有权机关及其判定标准
    劳动合同无效的最终确认权,掌握在以下两个机关手中,它们遵循不同的程序但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合同是否无效进行审查和裁决。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合同效力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仲裁和诉讼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最终裁决程序。
    • 劳动行政部门: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或主动检查中,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无效情形,可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要求废止无效条款或重新订立合同。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判定标准: 无论哪个机关,其判定标准都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即审查是否存在:(1)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主张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 第四步:确认程序的结果与后续处理
    一旦有权机关(仲裁委、法院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确认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的决定或裁决,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处理也是确认程序的组成部分:

    • 自始无效: 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合同”建立的关系,将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 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报酬。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保障。
    • 赔偿责任的承担: 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如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争议,通常会在同一个无效确认程序中一并提出和处理。
    • 合同的处理: 如果是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整个合同无效,双方的关系需依法清理,劳动者已提供的劳动需按上述标准结算,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如因使用童工导致合同无效)。
  5. 第五步:程序要点与风险提示

    • 时效性: 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确认合同无效,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知道合同应属无效之日)起计算。
    • 举证责任: 提出合同无效主张的一方(申请人/原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
    • 与解除的区别: 确认无效是“否定性评价”,合同自始无效;解除是“终止性评价”,解除前合同是有效的。两者的法律性质、程序启动条件和后果均不同,切勿混淆。
    • 风险警示: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需谨慎。因为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虽然可获劳动报酬,但可能丧失基于有效劳动合同才能享有的一些特定权益(如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济补偿金等)。通常,在可选择解除或确认无效时,需综合权衡利弊。
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程序 第一步:理解“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的前提 在讨论确认程序之前,必须先明确“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等法定原因,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这与“合同可撤销”或“合同解除”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词条不探讨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而是聚焦于 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应当通过何种步骤、向谁提出、由谁最终判定 的这一系列过程,即“确认程序”。 第二步:确认程序的启动——谁可以提出,向谁提出?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口头宣布了事 。其正式程序的启动有两种并行不悖的途径: 途径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这是最主要的途径。在仲裁请求中,必须明确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诉求,并陈述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例如,合同内容约定了“工伤自理”的违法条款)。 途径二:劳动行政程序。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向 劳动行政部门 (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过程中进行 审查和认定 。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可以作出行政决定,责令相关方改正,这本身也构成了对合同无效的一种确认。 第三步:确认程序的核心——有权机关及其判定标准 劳动合同无效的最终确认权,掌握在以下两个机关手中,它们遵循不同的程序但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首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合同是否无效进行审查和裁决。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合同效力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仲裁和诉讼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最终裁决程序。 劳动行政部门: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 劳动行政部门 在接到举报或主动检查中,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无效情形,可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要求废止无效条款或重新订立合同。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判定标准: 无论哪个机关,其判定标准都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即审查是否存在:(1)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主张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四步:确认程序的结果与后续处理 一旦有权机关(仲裁委、法院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确认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的决定或裁决,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处理也是确认程序的组成部分: 自始无效: 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合同”建立的关系,将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支付报酬。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保障。 赔偿责任的承担: 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如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这部分赔偿争议,通常会在同一个无效确认程序中一并提出和处理。 合同的处理: 如果是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整个合同无效,双方的关系需依法清理,劳动者已提供的劳动需按上述标准结算,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如因使用童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五步:程序要点与风险提示 时效性: 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确认合同无效,受 一年仲裁时效 的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知道合同应属无效之日)起计算。 举证责任: 提出合同无效主张的一方(申请人/原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 与解除的区别: 确认无效是“否定性评价”,合同自始无效;解除是“终止性评价”,解除前合同是有效的。两者的法律性质、程序启动条件和后果均不同,切勿混淆。 风险警示: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需谨慎。因为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虽然可获劳动报酬,但可能丧失基于有效劳动合同才能享有的一些特定权益(如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济补偿金等)。通常,在可选择解除或确认无效时,需综合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