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庭对“可仲裁性”的审查与认定)
字数 1213 2025-12-11 22:52:16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庭对“可仲裁性”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理解“可仲裁性”的基本概念
“可仲裁性”是指某一特定争议依据相关法律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属性。它划定了仲裁与法院诉讼的管辖权边界。如果一个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也无权审理,否则作出的裁决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其核心是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第二步:明确审查“可仲裁性”的主体与时机
审查“可仲裁性”的主体通常包括仲裁庭和法院。这里聚焦仲裁庭的审查。仲裁庭通常在仲裁程序初期,处理管辖权异议阶段,将其作为首要的先决问题进行审查。仲裁庭需要主动或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根据仲裁地法(通常)或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判断所涉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这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第三步:掌握判断“可仲裁性”的主要标准
仲裁庭的审查主要依据相关国内法(特别是仲裁地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各国标准不同,但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 争议的财产性/商业性:争议是否涉及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或商业利益。这是可仲裁性的基础。
  2. 争议的可和解性:争议事项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如果可以,通常可仲裁。
  3. 公共政策的排除:涉及刑事犯罪、婚姻身份、亲子关系、行政授权、知识产权有效性(部分国家)、反垄断/竞争法等强烈关涉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需由国家公权力专属管辖的事项,通常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不可仲裁。

第四步:了解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的审查与认定逻辑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对“可仲裁性”的认定通常体现在“管辖权决定”或“案件实体审理”的起始部分。其推理步骤为:

  1. 识别争议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义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核心,例如是合同违约赔偿请求,还是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争议。
  2. 确定判断可仲裁性的准据法:明确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判断。通常是仲裁地法,也可能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是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适用准据法进行分析:援引准据法的具体规定或法律原则,将已识别的争议性质与法律标准进行比对。例如,论证“本案争议源于商业合同下的付款请求,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不涉及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法院管辖事项,亦不违反公共政策”。
  4. 作出明确结论:最终作出“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拥有管辖权”或“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驳回仲裁申请”的决定。此结论是后续进行实体审理或驳回案件的基石。

第五步:认识认定“可仲裁性”错误的法律后果
如果仲裁庭错误地认定了“可仲裁性”(即受理了依法不可仲裁的争议),其作出的裁决将存在根本性缺陷。在裁决的后续司法审查阶段(如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这通常是当事人提出的重要抗辩理由,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一旦法院认定仲裁庭对不可仲裁事项作出了裁决,该裁决极有可能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因为仲裁庭自始缺乏管辖权基础。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庭对“可仲裁性”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理解“可仲裁性”的基本概念 “可仲裁性”是指某一特定争议依据相关法律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属性。它划定了仲裁与法院诉讼的管辖权边界。如果一个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也无权审理,否则作出的裁决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其核心是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第二步:明确审查“可仲裁性”的主体与时机 审查“可仲裁性”的主体通常包括仲裁庭和法院。这里聚焦仲裁庭的审查。仲裁庭通常在仲裁程序初期,处理管辖权异议阶段,将其作为首要的先决问题进行审查。仲裁庭需要主动或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根据仲裁地法(通常)或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判断所涉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这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第三步:掌握判断“可仲裁性”的主要标准 仲裁庭的审查主要依据相关国内法(特别是仲裁地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各国标准不同,但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争议的财产性/商业性 :争议是否涉及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或商业利益。这是可仲裁性的基础。 争议的可和解性 :争议事项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如果可以,通常可仲裁。 公共政策的排除 :涉及刑事犯罪、婚姻身份、亲子关系、行政授权、知识产权有效性(部分国家)、反垄断/竞争法等强烈关涉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需由国家公权力专属管辖的事项,通常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不可仲裁。 第四步:了解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的审查与认定逻辑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对“可仲裁性”的认定通常体现在“管辖权决定”或“案件实体审理”的起始部分。其推理步骤为: 识别争议的法律性质 :准确定义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核心,例如是合同违约赔偿请求,还是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争议。 确定判断可仲裁性的准据法 :明确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判断。通常是仲裁地法,也可能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是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准据法进行分析 :援引准据法的具体规定或法律原则,将已识别的争议性质与法律标准进行比对。例如,论证“本案争议源于商业合同下的付款请求,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不涉及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法院管辖事项,亦不违反公共政策”。 作出明确结论 :最终作出“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拥有管辖权”或“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驳回仲裁申请”的决定。此结论是后续进行实体审理或驳回案件的基石。 第五步:认识认定“可仲裁性”错误的法律后果 如果仲裁庭错误地认定了“可仲裁性”(即受理了依法不可仲裁的争议),其作出的裁决将存在根本性缺陷。在裁决的后续司法审查阶段(如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这通常是当事人提出的重要抗辩理由,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一旦法院认定仲裁庭对不可仲裁事项作出了裁决,该裁决极有可能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因为仲裁庭自始缺乏管辖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