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字数 1543 2025-12-12 00:43:12
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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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提出背景
- 定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指在资源保护法框架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市场手段,将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健康的土壤、稳定的气候、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物质产品与服务(即“生态产品”),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可经营的经济价值,并让保护者、提供者从中获得经济回报的过程。
- 背景:传统的资源保护模式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行政管制,生态保护者“有投入无回报”、生态受益者“免费搭车”的现象普遍。为破解这一困境,激励全社会更主动地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在政策与法律层面提出并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旨在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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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基础
- 宪法与法律基础:其理念根植于《宪法》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鼓励生态保护补偿、发展生态产业等原则性规定,为其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 核心政策驱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是该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其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该机制从理论探索进入全面实践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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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现路径与方式
该机制并非单一制度,而是一套“组合拳”,主要包含以下路径:- 生态保护补偿:这是基础性、纵向的路径。由政府或生态受益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市场交易等方式,对因承担保护责任而发展受限的地区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例如,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水环境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 生态权益交易:这是市场化的核心路径。在政府设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允许节余的生态权益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主要包括:
- 排污权交易:企业通过治理污染节余的排污指标可以出售。
- 碳排放权交易:控排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交易。
- 用能权交易:企业节余的能源消费指标可以交易。
- 水权交易:区域或用户节余的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转让。
- 生态产业化经营:这是使生态产品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路径。通过发展可持续的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康养产业、自然教育等,将优良生态直接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
- 资源产权激励:通过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林地承包经营权、水权),并允许其流转、抵押、入股,使产权所有者能够从保护资源、提升生态资产价值中获益。
- 生态价值核算与考核应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对其经济价值进行科学量化。核算结果可应用于政府决策、目标考核(如将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纳入考核)、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等,为价值实现提供“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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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的关键环节与挑战
- 科学核算:如何建立统一、规范、可信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与技术规范,是首要的技术挑战。
- 产权界定:许多生态产品(如清新空气)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给市场化交易带来困难。
- 市场培育: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规则,培育活跃的交易主体,防范市场风险。
- 资金支持:需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如生态贷、绿色债券),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 法治保障:需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生态产品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权益保障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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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关系与意义
- 关系:该机制是资源保护法从“命令控制型”管制向更多运用“经济激励型”手段演进的重要体现。它与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产权交易等既有制度相互衔接、融合升级,共同构成了资源保护的经济政策工具箱。
- 意义:它改变了将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通过建立可持续的“利益导向”机制,激发地方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保护生态的内生动力,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的关键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