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要件审查
字数 1494 2025-12-12 01:09:33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要件审查

  1. 概念与定位
    诉讼要件,或称“诉讼成立要件”、“实体判决要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本案判决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与“起诉条件”(程序合法性要件)不同。起诉条件仅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形式门槛,而诉讼要件是决定法院能否就案件实质问题(即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裁判的实体门槛。如果欠缺诉讼要件,法院应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不会进入对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由的实体审查阶段。审查顺序上,法院在确认起诉符合形式要求后,即应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是否具备。

  2. 具体内容与分类
    诉讼要件是一系列要件的集合,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 关于法院的要件:指法院对该案件拥有审判权。这包含两方面:一是该争议属于一国法院整体享有司法权的事项(司法权/审判权),通常涉及排除外国司法管辖或属国家行为等;二是受理该诉讼的特定法院对该案依法拥有具体的管辖权(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 关于当事人的要件:指当事人具备进行诉讼的资格与能力。主要包括:1)当事人存在且确定,即原告和被告是明确、特定的主体;2)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即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上资格,自然人和法人通常都具有;3)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能独立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4)当事人具有诉讼实施权(正当当事人),即对本案诉讼标的有进行诉讼并受判决约束的权能,通常要求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法律特别规定的诉讼担当人。
    • 关于诉讼标的的要件:核心是诉的利益。即原告提起的诉讼,有利用国家司法制度予以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例如,所提请求必须适合用判决的方式解决(权利保护资格),且原告对该请求有要求判决的现实必要性(如不存在重复起诉、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审判等情形)。
    • 其他程序性要件:例如,同一案件不得在其他法院重复系属(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抗辩)等。
  3. 审查方式与法律后果
    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事项,不待当事人提出异议。审查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通常在言辞辩论终结前均可为之。审查结果及法律后果如下:

    • 全部要件具备:诉讼合法,法院应继续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诉讼请求有无理由)进行审理和判决。
    • 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法院应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作出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仅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判断,因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补正要件后可以再次起诉。
    • 欠缺诉讼要件但可补正:法院应指定合理期限,责令当事人补正。例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院可要求其补充提交法定代理人信息。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成功补正,诉讼程序继续;逾期未补正则裁定驳回起诉。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起诉条件”的区别:起诉条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满足的初步形式要求(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诉讼要件则是更深入、更全面的合法性前提,在立案后、实体审判前及过程中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诉讼要件,裁定驳回起诉。
    • 与“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的区别:这是诉讼审理的两个阶段。诉讼要件是“诉的合法性”问题,解决法院“能不能”对本案实体问题进行审判。权利保护要件(如请求权成立、无抗辩事由等)是“诉的有理由性”问题,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不成立”。法院只有在确认诉讼要件全部具备后,才会进一步审理权利保护要件。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要件审查 概念与定位 诉讼要件,或称“诉讼成立要件”、“实体判决要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本案判决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与“起诉条件”(程序合法性要件)不同。起诉条件仅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形式门槛,而诉讼要件是决定法院能否就案件实质问题(即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裁判的实体门槛。如果欠缺诉讼要件,法院应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不会进入对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由的实体审查阶段。审查顺序上,法院在确认起诉符合形式要求后,即应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是否具备。 具体内容与分类 诉讼要件是一系列要件的集合,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关于法院的要件 :指法院对该案件拥有审判权。这包含两方面:一是该争议属于一国法院整体享有司法权的事项(司法权/审判权),通常涉及排除外国司法管辖或属国家行为等;二是受理该诉讼的特定法院对该案依法拥有具体的管辖权(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关于当事人的要件 :指当事人具备进行诉讼的资格与能力。主要包括:1) 当事人存在且确定 ,即原告和被告是明确、特定的主体;2) 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 ,即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上资格,自然人和法人通常都具有;3)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即能独立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4) 当事人具有诉讼实施权(正当当事人) ,即对本案诉讼标的有进行诉讼并受判决约束的权能,通常要求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法律特别规定的诉讼担当人。 关于诉讼标的的要件 :核心是 诉的利益 。即原告提起的诉讼,有利用国家司法制度予以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例如,所提请求必须适合用判决的方式解决(权利保护资格),且原告对该请求有要求判决的现实必要性(如不存在重复起诉、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审判等情形)。 其他程序性要件 :例如,同一案件不得在其他法院重复系属(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抗辩)等。 审查方式与法律后果 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查是 依职权进行 的事项,不待当事人提出异议。审查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通常在言辞辩论终结前均可为之。审查结果及法律后果如下: 全部要件具备 :诉讼合法,法院应继续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诉讼请求有无理由)进行审理和判决。 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 :法院应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作出 裁定驳回起诉 。该裁定仅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判断,因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补正要件后可以再次起诉。 欠缺诉讼要件但可补正 :法院应指定合理期限,责令当事人补正。例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院可要求其补充提交法定代理人信息。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成功补正,诉讼程序继续;逾期未补正则裁定驳回起诉。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起诉条件”的区别 :起诉条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满足的初步形式要求(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诉讼要件则是更深入、更全面的合法性前提,在立案后、实体审判前及过程中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诉讼要件,裁定驳回起诉。 与“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的区别 :这是诉讼审理的两个阶段。诉讼要件是“ 诉的合法性 ”问题,解决法院“能不能”对本案实体问题进行审判。权利保护要件(如请求权成立、无抗辩事由等)是“ 诉的有理由性 ”问题,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不成立”。法院只有在确认诉讼要件全部具备后,才会进一步审理权利保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