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
字数 935 2025-12-12 01:30:24
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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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项特定制度,专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职工的职务与工作岗位得以保留,其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期间的长短取决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而非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单方面决定。 -
期间确定与延长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通常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其长度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停工留薪期的法定最长期限为24个月(即12个月常规期+12个月最长延长期)。工伤职工在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待遇停止,转为享受伤残津贴或其他相关待遇。 -
待遇内容与计算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的核心待遇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工资”一般理解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需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此外,用人单位还须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护理安排(如需)等,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
期满处理与关系衔接
停工留薪期结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节点。期满后,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职工开始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职工虽经治疗但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后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即视为医疗期终结,职工应回原岗位工作或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支付相应停止。 -
核心要点与争议提示
- 性质特殊:它并非普通的病假或医疗期,而是基于工伤认定的特殊保护期,待遇水平高于一般病假工资。
- 举证责任: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通常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一方在期满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常见争议:实践中易发生争议的点包括:“原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待遇、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存在分歧、以及期满后拒绝提供劳动引发的劳动合同处理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