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字数 1275 2025-12-12 02:54:2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1. 触发前提:公司发生特定重大变化。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其法定触发事由具有特定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情形包括:

    • 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 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针对此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重大变化”实质上动摇了股东当初投资时的基础性预期,法律因此赋予其“退出”的权利。
  2. 程序启动:股东明确表示异议并请求回购。在满足前提条件后,股东需主动启动程序。

    • 表决时提出异议:股东必须在导致回购权触发的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这是行使权利的必备前置行为。
    • 提出书面请求: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公司法》规定为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此步骤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正式意思表示。
  3. 价格协商:股东与公司就回购价格进行磋商。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即进入价格确定阶段。

    • 首要途径是协商:股东与公司应首先就股权的收购价格进行自愿协商。双方可以参照公司的净资产、近期类似交易价格、评估报告或未来盈利能力预测等因素,争取达成一个彼此认可的“公平价格”。
    • 协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通常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是进入下一阶段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
  4. 协商失败后的法律救济:股东提起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例如《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寻求司法介入。

    • 提起诉讼: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其主张的回购价格及计算依据。
    • 诉讼时效:股东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需结合协商期限等计算)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5. 司法定价:法院确定公平价格。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核心争议焦点便是“公平价格”的确定。

    • 评估程序:法院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东所持股权在特定基准日(通常是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需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盈利能力、行业前景、股权流动性折扣等多种因素。
    • 价格裁决:法院会以专业评估报告为主要参考,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最终裁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回购价格。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公司必须按照该价格履行支付义务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6. 程序终结:支付价款与权利消灭。回购程序以履行完毕而告终。

    • 公司履行义务:在协商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在约定或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向异议股东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 股权变更与注销:股东收到价款后,应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或公司减资的相应登记手续。至此,异议股东完全退出公司,其股东资格及基于该资格的全部权利随之消灭,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全部完成。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触发前提:公司发生特定重大变化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其法定触发事由具有特定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情形包括: 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针对此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重大变化”实质上动摇了股东当初投资时的基础性预期,法律因此赋予其“退出”的权利。 程序启动:股东明确表示异议并请求回购 。在满足前提条件后,股东需主动启动程序。 表决时提出异议 :股东必须在导致回购权触发的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这是行使权利的必备前置行为。 提出书面请求 :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公司法》规定为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此步骤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正式意思表示。 价格协商:股东与公司就回购价格进行磋商 。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即进入价格确定阶段。 首要途径是协商 :股东与公司应首先就股权的收购价格进行自愿协商。双方可以参照公司的净资产、近期类似交易价格、评估报告或未来盈利能力预测等因素,争取达成一个彼此认可的“公平价格”。 协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律通常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是进入下一阶段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 协商失败后的法律救济:股东提起诉讼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例如《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寻求司法介入。 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其主张的回购价格及计算依据。 诉讼时效 :股东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需结合协商期限等计算)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司法定价:法院确定公平价格 。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核心争议焦点便是“公平价格”的确定。 评估程序 :法院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东所持股权在特定基准日(通常是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需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盈利能力、行业前景、股权流动性折扣等多种因素。 价格裁决 :法院会以专业评估报告为主要参考,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最终裁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回购价格。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公司必须按照该价格履行支付义务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程序终结:支付价款与权利消灭 。回购程序以履行完毕而告终。 公司履行义务 :在协商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在约定或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向异议股东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股权变更与注销 :股东收到价款后,应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或公司减资的相应登记手续。至此,异议股东完全退出公司,其股东资格及基于该资格的全部权利随之消灭,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