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
字数 1328 2025-12-12 03:10:25

业主大会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法律定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依据法律规定成立,就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自治性权力组织。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业主大会不是常设机构,通常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其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步:成立条件与首次会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要物业的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面积的半数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会议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三步:职责与权力范围
业主大会作为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共同事项作出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通常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需要通过业主大会以法定程序表决: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步:会议形式与表决规则(核心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包括电子投票等)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遵循严格的表决规则,这是其决议合法有效的关键:

  1. 参会人数要求: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 通过决议的条件
    • 对于上述第6项(筹集维修资金)、第7项(改建重建)和第8项(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对于其他一般共同决定事项,则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注:计算基数是“参与表决”的业主及其面积,而非全体业主。)

第五步:决议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
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个别业主是否参与表决或是否投赞成票。但是,如果业主认为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决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该决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或者该决定的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
  3. 业主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项撤销权。

第六步: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日常物业管理事务,如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工作、督促业主交纳费用等。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本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法律定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依据法律规定成立,就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自治性权力组织。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业主大会不是常设机构,通常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其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步:成立条件与首次会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要物业的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面积的半数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会议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三步:职责与权力范围 业主大会作为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共同事项作出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通常 应当 由业主共同决定,即需要通过业主大会以法定程序表决: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步:会议形式与表决规则(核心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包括电子投票等)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遵循严格的表决规则,这是其决议合法有效的关键: 参会人数要求 :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通过决议的条件 : 对于上述第6项(筹集维修资金)、第7项(改建重建)和第8项(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其他一般共同决定事项,则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过半数的 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过半数的 业主同意。 (注:计算基数是“参与表决”的业主及其面积,而非全体业主。) 第五步:决议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 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个别业主是否参与表决或是否投赞成票。但是,如果业主认为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决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该决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者该决定的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 业主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项撤销权。 第六步: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日常物业管理事务,如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工作、督促业主交纳费用等。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本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