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字数 1445 2025-12-12 03:25:59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它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1. 第一步:核心特征与基本形态

    • 合伙合同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共同事业目的”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投入资金、实物、技术或劳务,目的是经营一项共同的事业(如开一家店、做一个项目),最终产生的利润大家分享,出现的亏损大家分担。
    • 其基本形态是“人合性”组织。这意味着合伙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这种人身信赖关系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转让等都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以维护这种人合性。
  2. 第二步:合伙财产的性质

    • 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出资的财产(如现金、设备)、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如利润购置的资产、未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受赠财产),都属于合伙财产
    •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财产独立性是保障合伙事业能够稳定经营的基础。
  3. 第三步:合伙事务的执行

    •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是原则。也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合伙承担。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可以查阅合伙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经营状况。
  4. 第四步: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 这是合伙合同的关键内容。首先看合伙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重要规则: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此规定旨在维护“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
  5. 第五步:合伙债务的承担(对外责任)

    •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 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而不仅限于其出资额。
    • 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内部约定的份额比例为由拒绝。
    • 合伙人对外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 第六步:入伙与退伙

    •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同样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退伙:退伙分为约定退伙(按合同约定)、自愿退伙(提前通知)和法定退伙(如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除名等)。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第七步:合伙的终止与清算

    • 合伙合同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而终止。
    • 合伙终止后必须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指定。清算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 → 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合伙债务 → 返还合伙人出资 → 分配剩余财产。
    • 清算结束后,合伙主体资格消灭。清算时资不抵债的,合伙人仍需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它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一步:核心特征与基本形态 合伙合同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共同事业目的”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投入资金、实物、技术或劳务,目的是经营一项共同的事业(如开一家店、做一个项目),最终产生的利润大家分享,出现的亏损大家分担。 其基本形态是“人合性”组织。这意味着合伙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这种人身信赖关系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转让等都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以维护这种人合性。 第二步: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出资的财产(如现金、设备)、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如利润购置的资产、未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受赠财产),都属于 合伙财产 。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财产独立性是保障合伙事业能够稳定经营的基础。 第三步: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是原则。也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合伙承担。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可以查阅合伙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经营状况。 第四步: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这是合伙合同的关键内容。首先看合伙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由合伙人 协商 决定。 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合伙人 平均 分配、分担。 重要规则 :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此规定旨在维护“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步:合伙债务的承担(对外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无限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而不仅限于其出资额。 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内部约定的份额比例为由拒绝。 合伙人对外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 第六步: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同样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分为约定退伙(按合同约定)、自愿退伙(提前通知)和法定退伙(如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除名等)。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步:合伙的终止与清算 合伙合同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而终止。 合伙终止后必须进行 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指定。清算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 → 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合伙债务 → 返还合伙人出资 → 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后,合伙主体资格消灭。清算时资不抵债的,合伙人仍需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