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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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内涵
行政法上的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在针对特定行政事项作出决定之前,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相互让步,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替代单方行政行为的活动。其核心是“互让”与“协议”,旨在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消除事实或法律状态的不确定性,提高行政效率,并终结行政程序。 -
适用前提与条件
行政和解的适用并非无条件,通常需满足以下严格要件:(1)存在事实或法律关系状态不明确的情形,即通过职权调查仍难以查明或需耗费不相当的成本;(2)行政机关对该事项拥有裁量权或处分权限;(3)通过和解能有效达成行政目的,且不违反公共利益;(4)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5)和解内容必须合法、可能、确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
法律性质与效力
行政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即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原拟处理的行政程序即告终结。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通常可依法寻求强制执行或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非诉执行程序(针对相对人不履行)。 -
程序要求
为保证和解的公正与透明,行政和解需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1)启动:可由行政机关或相对人提议,但最终是否采用和解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法裁量决定;(2)协商: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就和解内容进行磋商;(3)协议作成:将协商一致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4)审查与核准:重大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协议,可能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的审查批准;(5)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和解协议原则上应予公开。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民事和解:行政和解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目的在于达成行政目的,受公法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约束,协议争议通常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 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第三方,协调解决民事纠纷或特定行政争议,其本身不作出具有行政法上约束力的决定。而行政和解是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直接参与并达成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协议。
- 与行政执法中的承诺从宽:后者是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对人配合、整改等情况,依法在裁量幅度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单方决定,并非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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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功能限制
行政和解具有积极价值:能灵活、高效地解决复杂行政争议,降低执法成本,促进官民和谐,实现个案正义。但其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不得适用于法律明确禁止和解的事项(如涉及犯罪、重大公共安全或严格法律保留的事项);不能成为行政机关逃避法定职责或违法处置公权力的工具;必须坚守合法性底线,防止“以和解代执法”,损害公共利益或法律秩序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