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解除
字数 1882 2025-12-12 06:02:30
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解除
第一步:理解“国际不法行为”是讨论的起点
在深入“解除”之前,必须先明确何为“国际不法行为”。它指的是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无论该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法还是其他国际法渊源。例如,非法侵入他国领土、违反外交豁免权、不履行条约义务等,都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这是触发国家责任的初始法律事实。
第二步:明确“解除不法性”的核心概念与性质
“解除不法性”指的是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虽然国家的行为在表面上违反了国际义务,但国际法认定该行为的不法性(即违法性)被暂时或永久地排除,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或者虽构成但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关键点在于:这并非宽恕或原谅一个错误行为,而是法律上认定该行为自始就不具有“不法”属性。它是一种“免责事由”或“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第三步:系统掌握六种主要的解除情形(依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0至27条,规定了六种公认的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我们按从最常见到最特殊的顺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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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含义:一国在行为发生前,以有效方式(自愿、明确、合法)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
- 例子:A国同意B国军舰进入其内水进行友好访问。B国的进入行为因A国的有效同意而不具不法性。
- 限制:同意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如禁止灭绝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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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
- 含义:一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采取的必要且成比例的使用武力行为。
- 例子:C国遭受D国武装攻击后,采取军事行动反击攻击来源,此反击行动的不法性因属于合法自卫而被解除。
- 关键:必须满足“受到武力攻击”的前提,以及“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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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措施
- 含义:一国针对另一国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为促使后者停止不法行为或履行赔偿义务,而采取的原本非法的对抗措施。
- 例子:E国非法征收F国公司资产(不法行为在先),F国因此暂停履行与E国的某项贸易条约义务(反措施)。F国暂停履约的行为本属不法,但作为针对E国不法行为的合法反措施,其不法性被解除。
- 严格条件:必须针对责任国;目的限于促使责任国履约;须事先要求停止不法行为;措施必须具有相称性;不得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基本人权、外交豁免等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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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 含义:行为国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其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
- 例子:因突发特大地震,一国无法按时开放条约规定的边境通道;因突发海难,军舰被迫进入他国领海避难。
- 核心:情况必须是“不可抗拒”且“不可预见”的,行为国自身无过错。如果情况是行为国自身行为所导致,则不能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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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
- 含义:指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或机组、船组等,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外别无他法,因而违反国际义务。
- 例子:国家公务飞机因极端恶劣天气面临坠毁,为避免机毁人亡,未经许可紧急降落在外国机场。
- 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危难聚焦于“拯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主体通常是个人或小团体;不可抗力更多指物理上的不可能性,影响范围可能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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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
- 含义:一国为保护其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而采取的唯一办法是违反某项国际义务。这是所有情形中条件最严格、争议最大的一种。
- 例子:为阻止特大大坝即将溃坝淹没本国主要城市的灾难,上游国紧急开闸泄洪,导致下游国遭受洪水损害。
- 极端严格的限制:
- 危险必须严重且紧迫,威胁国家的基本利益(如生存、环境、国民安全)。
- 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应对危险的“唯一办法”。
- 该行为不得严重损害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即不得违反强行法)。
- 如果危急情况是由援引国自身行为促成,则不得援引。
第四步:理解法律效果与相关区别
- 效果:一旦成功援引上述情形之一,相关行为的国际不法性即被解除,行为国因此不产生国家责任。但请注意,这不一定免除行为国对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补偿的义务(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下),这种补偿更多是基于公平、人道或条约的特别规定,而非源于“责任”。
- 与“免责”的区别:“解除不法性”意味着行为自始不违法。而“免责”有时指行为已构成不法,但因某些原因(如豁免)免于被追究。前者是行为性质的定性,后者是责任追究的豁免。
- 与“终止义务”的区别:解除不法性是针对单次行为。如果一国希望永远不再履行某项义务,必须通过“终止条约”或“情势根本变更”等法律程序,这与为应对特定情况而暂时不履行义务(解除该次不履行的不法性)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