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
字数 1118 2025-12-12 07:26:27
离婚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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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通常是在离婚后生活将陷入困难的一方)有从另一方获得适当经济资助的权利。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消除离婚可能导致的一方生活水平急剧下降、陷入困顿的状况,从而实现对离婚自由与婚姻关系内经济依赖性之间矛盾的衡平,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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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与性质:与“离婚经济补偿”(适用于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和“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同,离婚经济帮助的核心制度价值是“救济”和“保障”。它不是对婚姻期间贡献的补偿,也不是对过错的惩罚,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其他经济来源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由另一方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一种道义性的扶助。其性质是“救助请求权”而非“财产分割请求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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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 时间条件: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帮助是离婚的法律后果之一,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或协议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后单独起诉请求经济帮助通常不予支持。
- 主体条件:请求方“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明确标准,一般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这需要请求方承担举证责任。
- 能力条件: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即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自身有稳定的收入、财产或其他经济来源,在维持自己及其扶养家属(如再婚后的家庭成员)正常生活之外,尚有富余的经济能力可以提供帮助。法院会审查其收入、财产状况及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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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未限定具体形式,实践中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常见形式包括:
- 一次性帮助: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向困难方一次性支付一笔金钱。此种方式较为彻底,可避免后续纠纷。
- 分期支付帮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年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
- 提供财产使用权:例如,允许生活困难方在原共有房屋中暂时居住一定年限,或允许其使用其他动产。
- 提供劳务帮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表现为提供必要的劳务支持。具体形式的采用需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帮助方的支付便利性以及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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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限度与终止: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无限期的扶养义务,其限度遵循“必要且适当”原则,以帮助困难方度过离婚后的过渡期或解决其基本生存需求为限。其终止事由通常包括:
- 约定的帮助期限届满。
- 受帮助方再婚。
- 受帮助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已能独立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 帮助方丧失负担能力。
- 受帮助方死亡。
一旦发生上述情形,提供帮助的一方可请求终止帮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