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
字数 1250 2025-12-12 07:57:43
环境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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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按日连续处罚”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一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后,对其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计罚。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的持续施压,迫使违法行为人及时停止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痼疾。 -
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
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或“罚锾”,而非对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其主要功能是督促履行,即通过逐日累积的、可能远高于初始罚款的经济负担,迫使违法排污者尽快履行其改正义务(如停止排污、补办手续、建设治污设施等)。它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保障和执行手段,本身以存在一个基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 -
适用的核心条件与程序步骤
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非所有环境违法都可触发。- 前提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按日计罚的违法排污行为(例如: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 启动环节: 环保部门首先需依法对此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可以同时处以基础罚款。
- 计罚启动: 环保部门在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进行复查。
- 实质要件: 复查发现排污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这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关键。
- 计罚期间: 处罚数额自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改正之日止,按日连续计算。罚款总额 = 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 计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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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除外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超过标准或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排放法律禁止的污染物等。但存在除外情形:如果复查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则不启动按日罚;如果排污者在复查前已主动完成整改并提供证据,环保部门核实后也可不启动。 -
制度特点与执法实践意义
- 威力巨大: 由于其累积性,罚款总额可能极为高昂,对违法者形成强大威慑。
- 程序严密: 严格遵循“责令改正 → 送达 → 复查 → 计罚”的程序,保障执法合法性。
- 督促优先: 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整改,罚款是手段而非目的。只要违法者及时改正,巨额罚单即可避免。
- 实践挑战: 对执法部门的取证(证明违法行为在复查时仍在继续)、送达的规范性、复查的及时性提出了很高要求,是检验环境执法能力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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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制度的关联与区别
- 与 “按日计罚” (如前序词条所述)在核心理念上一致,但“按日连续处罚”更强调其作为执行环节的连续性和对“不改正”状态的处罚。
- 区别于一次性行政处罚:它是对拒不改正状态的持续性否定评价。
- 区别于行政拘留:前者是财产罚,后者是人身自由罚,二者可并用。
- 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遏制持续性环境违法的严密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