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适用的错误与救济
字数 2240 2025-12-12 09:27:52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适用的错误与救济
第一步: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概念与基本定位
在国际私法案件中,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可能需要适用某一外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解决争议。外国法适用的错误,特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在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实体法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这个概念的核心在于,它探讨的是当法院“用错了”外国法时,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能否及如何获得救济。它与纯粹的国内法适用错误在性质和救济途径上存在根本区别。
第二步:错误的主要类型区分
外国法适用错误主要分为两大类,这种分类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上诉或再审的救济:
-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也称为“解释错误”或“内容错误”。指法院虽然正确依照冲突规范指引选择了某一外国法,但在具体适用该外国法的规则、原则以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时,发生了对该外国法内容的误解、解释不当或适用不准确。例如,对外国合同法中某一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认定错误,或对外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份额计算错误。
- 错误适用冲突规范导致的错误:指法院在第一步——即法律选择阶段就发生了错误。例如,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却错误适用了“法院地法”,或者对“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地”等连结点认定错误,从而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适用了乙国法。这种错误本质上是对法院地国自己的冲突规范(程序性规则或“指示规则”)的违反。
第三步:不同法系下的处理原则——关键分野
对于上述两类错误能否通过上诉予以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原则,其根源在于对外国法定性的不同认识:
- 事实说原则下的处理:在传统上(尤其是一些普通法系国家曾长期坚持),外国法被视为“事实”,而非“法律”。根据“法官知法”(jura novit curia)原则,对事实问题的认定错误属于上诉审的审查范围,但对法律问题的适用错误,上诉审应予以纠正。然而,如果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则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就被归类为“事实认定错误”。在上诉审通常只审理法律问题的制度下,这种“事实错误”一般不能成为上诉的理由。当事人必须在一审中像举证证明其他事实一样,充分主张和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事后难以通过上诉纠正。
- 法律说原则下的处理: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及现代国际私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外国法视为“法律”。因此,适用外国法的过程被认为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无论是错误适用了冲突规范(导致选法错误),还是错误解释或适用了被选定的外国法本身,都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法官知法”原则,法院有职责正确查明和适用法律,包括外国法。因此,这类错误与适用国内法的错误性质相同,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应当对此外国法的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和纠正。
第四步:具体的错误情形与审查标准
在实践中,常见的可被提出质疑的错误情形包括:
- 冲突规范适用错误:如对连结点的识别错误、对冲突规范本身解释错误(如对“特征性履行”的理解偏差)。
- 外国法内容查明错误:依据不权威、已废止或曲解的外国法资料作出裁判。
- 外国法解释错误:未按照该外国法律体系本身的解释方法、判例和学理来理解其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目的,而是不自觉地用法院地法的法律观念进行解释。
- 外国法适用推理错误:虽然引用了正确的法律条文,但在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逻辑上存在错误,得出了不符合该外国法精神的结论。
上诉法院在审查时,其审查标准通常是:审查下级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勤勉的查明与解释义务,其适用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符合所援引的外国法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上诉法院一般不直接充当外国法专家,但会审查下级法院的推理过程是否有明显错误或依据不足。
第五步:救济途径与程序
当事人认为存在外国法适用错误时,主要的救济途径是上诉。具体程序因法域而异:
- 在允许就外国法适用错误上诉的国家,当事人需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外国实体法时的具体错误所在,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更权威的外国法成文法、判例、学术著作等)。
- 上诉法院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处理:自行查阅外国法资料重新判断;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专家意见;在极少数情况下,就外国法解释问题咨询相关外国法律专家或机构。
- 如果错误被确认,上诉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第六步: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联
- 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关系:两者是不同阶段的问题。“无法查明”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障碍,通常导致适用替代法律(如法院地法)。而“适用错误”是假定外国法已查明,但在具体适用环节出错。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公共秩序保留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安全阀”,其适用前提是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结果触犯法院地公共秩序。而外国法适用错误,是法院想要适用外国法却没用好,并不涉及该外国法本身是否可接受的问题。一个错误适用的、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外国法判决,可能需要通过上诉程序中的“法律错误”途径,而非“公共秩序”途径来纠正。
- 与“法律规避”的关系: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院如未能识别法律规避而适用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能构成“错误适用冲突规范”的一种具体情形(即未适用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及其指引的准据法)。
理解外国法适用的错误与救济,是理解国际私法判决终局性、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国际司法合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它体现了在尊重外国法律与保障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平衡的持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