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税收滞纳金
字数 1400 2025-12-12 10:09:52
经济法中的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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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法律定性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依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的具有法定比例的款项。其法律性质在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被定性为一种税收附带债务,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体现在对因税款逾期缴纳给国家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的弥补;惩罚性则体现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制裁。 -
核心构成要件
税务机关加收税收滞纳金,必须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存在滞纳税款的行为:这是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且已超过法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缴纳期限,税款仍未足额入库。
- 滞纳行为具有可归责性:通常,只要发生了逾期缴纳的事实,即推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证明逾期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法定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
-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加收滞纳金必须严格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超越法律规定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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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与关键期限
税收滞纳金的计算遵循统一规则:- 起算时间: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
- 终止时间: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 计算基数: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的税款本身为计算基数。
- 加收比率:目前法律规定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该比率是固定比例,不因逾期时间长短而改变。
- 计算公式:滞纳金 = 滞纳税款 × 0.05% × 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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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除外规定
并非所有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形都需加收滞纳金,法律规定了除外条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如计算错误、政策执行错误等),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经批准延期缴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 发生特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相应期限内不加收。
- 追征期的限制:对未缴或少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追征,一般有三年或五年的期限限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或无限期追征。滞纳金的加收与税款的追征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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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
税收滞纳金具有强制执行力,与税款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强制执行效力:对逾期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从存款中扣缴、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 清偿顺序:在纳税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包括滞纳金)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救济途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认为其计算错误、适用条件不符或违反除外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滞纳金的计算通常不停止,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