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字数 1433 2025-12-12 10:30:57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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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具有关键性、复杂性、相互关联性,其一旦发生危机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冲击的银行。为防范此类银行“大而不能倒”引发的道德风险,并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引入了专门的G-SIBs附加资本要求。其根本目标是,通过要求G-SIBs持有更多的资本,使其内部化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降低其破产概率,并在一旦发生风险时,有能力通过自身资本吸收损失,避免或减少对公共救助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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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方法与指标: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共同制定了G-SIBs的评估方法。该方法采用连续性指标法,每年对全球大型银行进行评估。主要基于五个维度的指标,每个维度赋予20%的权重:
- 跨境业务:衡量银行的全球活动范围。
- 规模:以银行的总资产等衡量其体量。
- 关联性:考察其与整个金融体系内其他机构的相互依存度(如同业负债、批发融资依赖度)。
- 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评估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不可替代性(如支付结算、托管等)。
- 复杂性:反映其业务、法律和运营结构的复杂程度(如场外衍生品敞口、资产证券化、跨境资产和负债等)。
银行根据这些指标计算总分,得分达到阈值的银行将被列入G-SIBs名单,并根据得分划分不同的资本附加要求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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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资本要求档次:G-SIBs被分为五个不同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这个缓冲由普通股一级资本(CET1)构成,必须是在满足普通资本充足率(如8%)和普通资本留存缓冲(2.5%)等要求之上的额外要求。常见的档次划分(具体阈值和档次可能定期调整)例如:
- 第1档: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
- 第2档:附加资本要求为1.5%。
- 第3档:附加资本要求为2.0%。
- 第4档:附加资本要求为2.5%。
- 第5档:附加资本要求为3.5%(针对被认为系统重要性最高的银行)。
监管机构(如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会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年度名单,对本国入选的银行实施相应档次的附加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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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与实施挑战:该要求对银行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 对银行自身:增加了合规成本,可能影响其盈利能力和股权回报率,促使其调整业务结构以降低“系统重要性评分”(如简化结构、收缩某些复杂的跨境业务)。
- 对金融体系:有助于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韧性,特别是核心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 实施挑战:包括可能引发监管套利(如业务转移至监管较松的非G-SIBs机构或“影子银行”),G-SIBs名单的动态调整机制需保持公正透明,以及如何确保各国在具体执行标准上保持一致,避免因监管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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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处置机制的衔接:G-SIBs附加资本要求是“大而不能倒”改革的核心支柱之一,但并非唯一工具。它与一整套处置与恢复机制紧密衔接,包括:
- 处置计划(“生前遗嘱”):要求G-SIBs制定在危机时能有序处置而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行计划。
- 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针对G-SIBs,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之外,持有更多易于在处置中减记或转股的债务工具,以确保损失能被有序吸收。
因此,附加资本要求是“防患于未然”的损失吸收层,而TLAC和处置计划则是“应对已然”的危机处理工具箱,三者共同构成应对G-SIBs风险的政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