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虚假陈述”或“欺诈”认定与处理)
字数 1283 2025-12-12 11:02:48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虚假陈述”或“欺诈”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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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语境引入
在仲裁裁决的作出过程中,仲裁庭不仅需要处理实体争议,有时还需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或索赔依据时,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书中对此进行审查和认定。这里的“虚假陈述”或“欺诈”特指在仲裁程序本身中(如提交证据、进行陈述时)实施的,意图误导仲裁庭以获取有利裁决的不诚信行为,区别于基础合同纠纷中的欺诈。 -
认定标准与核心要素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认定程序性“虚假陈述”或“欺诈”,通常需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要素进行逐层分析:- 不实陈述或隐瞒: 当事人是否故意陈述了虚假的事实,或故意隐瞒了依法或依仲裁庭指令应当披露的重要事实。
- 主观故意: 这是关键要素。仲裁庭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仲裁庭的故意,即明知陈述不实或隐瞒重要信息,仍意图为之。过失或错误记忆通常不构成此处的“欺诈”。
- 重要性: 不实陈述或隐瞒的事实必须是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重要事实,即如果仲裁庭知晓真相,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决。不重要的事实瑕疵不构成认定理由。
- 因果联系: 需论证该不诚信行为与仲裁庭可能作出的判断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主张存在欺诈的一方通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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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决书中的审查与处理流程
在裁决书的相关部分,仲裁庭对此问题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逻辑顺序:- 事实调查与证据分析: 首先,详细叙述主张方提出的具体指控、相关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以及被指控方的答辩意见。仲裁庭会结合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进行分析。
- 法律标准适用: 明确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规则中关于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规定,并援引相关法律原则(如禁止滥用程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审查依据。
- 逐项要素判定: 将查明的事实代入上述认定标准(故意、重要性、因果等)进行逐一论证,说明为何认定或不予认定构成程序性欺诈。
- 法律后果裁断: 如果认定构成程序性“虚假陈述”或“欺诈”,仲裁庭需决定其法律后果。后果可能包括:
- 在实体上,驳回基于欺诈行为所提出的相关请求或抗辩。
- 在程序上,对欺诈方施加不利推定。
- 在费用上,裁决欺诈方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额外仲裁费用,乃至全部或大部分仲裁费用,作为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制裁。
-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仲裁庭对整个案件诚信度的评估,但需极为审慎。
- 如果认定不构成,则应在裁决书中清晰说明理由,驳回相关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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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裁决终局性及司法监督的关联
裁决书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仲裁庭对程序公正性的维护。其次,该认定本身是裁决的一部分,受“一裁终局”原则约束。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后发现了在仲裁程序中无法获知的新证据,能够证明裁决是基于对方程序欺诈而作出,这可能在裁决作出地法院的“撤销程序”或执行地法院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程序”中,构成法定的严重程序瑕疵或公共政策抗辩事由。因此,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此问题的审慎、充分说理,有助于增强裁决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后续被挑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