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追缴的启动条件
字数 1109 2025-12-12 11:24:06
诉讼费用追缴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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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义:首先明确,诉讼费用追缴是民事诉讼中,当特定主体(主要是败诉方)未依法、依判决及时、足额缴纳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的、强制其缴纳相关费用的程序性行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而是执行程序的延伸或特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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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前提(核心条件):启动追缴的核心条件是“负有缴纳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缴费义务”。这包含三层递进判断:
- 义务已确定: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法院作出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等,明确载明了当事人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负担主体(如一方负担、按比例分担)。
- 履行期已届满:法律文书或通知中确定的缴纳期限已经届满。若未指定,则通常理解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即进入应履行状态。
-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没有主动、足额地向法院或国库账户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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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的主体与方式:
- 依职权启动:这是最主要的方式。案件承办法官或法院负责诉讼费用管理的部门(如财务部门、立案庭)在结案后,有职责关注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一旦发现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交纳,通常无需当事人申请,即可依职权启动追缴程序,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 依申请启动:在某些情况下,如胜诉方已预交诉讼费用,但法院未主动向败诉方追缴,胜诉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预交费用的凭证,请求法院向败诉方追缴。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启动追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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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特定情形:
- 对“拒不交纳”的认定:并非所有未交纳都启动强制追缴。法院通常会先行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才构成“拒不交纳”,此时正式启动强制追缴程序。
- 追缴对象的范围:追缴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人(如在诉讼中因妨害诉讼行为被处以罚款的主体,该罚款性质类似,可参照追缴程序执行)。
- 与“诉讼费用负担”的关系:这是追缴的前置环节。必须先有明确的“负担”决定,才能谈“追缴”。如果法律文书未处理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或处理不明,则无法启动追缴。
- 与“司法救助”的关系:如果当事人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条件,并已获批准,则在批准的额度内不产生交纳义务,自然不适用追缴。但超出批准范围或救助条件已丧失的部分,仍可成为追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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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后的法律程序:启动追缴程序后,将转入执行程序。法院可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