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补偿
字数 1578 2025-12-12 11:50:40
行政许可的撤回补偿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行政许可的撤回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通常为公共利益需要),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财产性补偿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1. 前提是合法撤回,撤回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2. 原因是信赖利益损失,被许可人基于对许可有效存续的信赖进行了投入,因撤回遭受了实际损失;3. 性质是行政补偿,不同于违法行政导致的赔偿,也不同于民事补偿,是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产生的行政责任。
第二步:法律基础与原则
其核心法律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并损害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应给予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具体体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是撤回补偿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步:补偿的构成要件
要启动撤回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被撤回的许可必须是依法设定并有效存续的。
- 撤回行为合法:撤回必须基于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依据变化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并遵循法定程序。
- 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损失必须是因信赖该许可持续有效而进行的投入或已得利益,且与撤回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预期利益(未来可赚取的利润)一般不属于补偿范围。
- 损失是特定的、异常的:该损失是特定被许可人因撤回行为而承受的,超出了普通公众应承受的负担范围。
第四步:补偿的范围与标准
这是实践中的难点,法律未规定统一标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直接损失原则:主要补偿已经实际投入的、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挽回的直接财产损失,如厂房建设成本、设备购置费用(扣除折旧)、合同解约的违约金等。
- 成本填补原则为主:补偿旨在填补损失,而非使被许可人获利。通常不包括期待利益或经营利润损失。
- “存续利益”与“价值利益”之辨:理论上,补偿可基于“存续利益”(使许可状态恢复至未撤回前)或“价值利益”(补偿许可的市场价值)。我国实践中更偏向于对直接投入的成本进行补偿。
- 协商与评估:补偿具体数额通常由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步:补偿的程序
补偿程序通常依附于撤回程序,但相对独立:
- 告知与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撤回决定前,应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听证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 申请与协商:撤回决定作出后,被许可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列明损失范围和依据。双方可就补偿方式(货币、实物、其他权益置换等)和数额进行协商。
- 决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书,载明补偿方式、数额、依据和支付期限。
- 救济:如果被许可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类型通常为行政补偿诉讼。
第六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行政赔偿:赔偿基于违法行为,补偿基于合法行为;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如利息),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而补偿主要针对直接财产损失。
- 与征收补偿:征收针对的是财产所有权,撤回许可是剥夺一种特定行为资格;征收补偿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撤回补偿规定较为原则。
- 与合同违约补偿:这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撤回补偿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适用公法原则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