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区分
字数 1627 2025-12-12 12:11:50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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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核心概念的初步定义
-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程序、形式和内容要求。它是一个“准入”门槛,回答的是某个证据能否被允许进入案件审查程序、作为定案考虑的依据。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不能使用。
- 证据的证明力:也称为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据力,指的是在证据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关联性)的前提下,其能够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程度或强度。它解决的是“这个证据有多大说服力”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和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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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区分两者的具体维度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资格”与“分量”的不同。- 评价标准不同:
- “合法性”的评价标准是法律规定本身。主要审查:1)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2)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两人执法、是否告知权利、是否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等);3)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询问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签字、鉴定意见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等);4)证据内容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暴力、威胁、欺骗等)。
- “证明力”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逻辑、经验和事实联系。主要审查:1)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明力通常大于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主要事实);2)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书证;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
- 审查顺序不同: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通常遵循“先资格,后分量”的顺序。即先审查一项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关联性),只有通过了合法性等审查,被“采纳”为案件证据后,才进入下一步,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决定是否“采信”以及采信的程度。
- 法律后果不同:
- 证据缺乏“合法性”,通常导致该证据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程序性制裁。
- 证据“证明力”弱,其法律后果是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可能不被认定,或需要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来补强。这属于对事实认定的实体判断。
- 评价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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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结合实例深化理解
- 案例:在查处无证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甲单独一人(按规定应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进行录像,录像清晰显示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 分析:
- 合法性审查:该录像证据因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收集,违反了关于执法人员数量的程序性规定,取证程序不合法。因此,该录像在“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可能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这一步,它的“证明力”问题(即录像内容是否清晰、是否直接证明了经营行为)无需也无法进行评价,因为它已因不合法而失去了“准入”资格。
- 假设合法性成立的情形:如果该录像是两名合法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则其具备了“合法性”。接下来进入“证明力”判断。该录像能直接、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通常很强。但如果画面模糊、关键信息不清晰,则其“证明力”会减弱,可能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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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总结与法律意义
- 总结:“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法律门槛”或“资格证”,侧重程序正义和法律的形式要求;而“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效力等级”或“分量大小”,侧重实体真实和逻辑经验判断。合法未必证明力强(例如,一份合法取得但与案件关联不大的证人证言),但证明力强的证据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 法律意义:明确区分二者,是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核心。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必须坚持程序合法(确保证据合法性),杜绝非法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对所有合法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衡量其证明力强弱,形成内心确信,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这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也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准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