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调查’”
字数 911 2025-12-12 13:04:32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调查’”

  1. 定义与核心属性:环境行政调查是指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查明环境违法事实、收集证据、评估环境影响状况等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的查访、询问、检查、监测、取证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核心属性是行政性、职权性、过程性,是后续环境行政决策(如处罚、许可、命令)的事实基础。

  2. 法律依据与主要形式: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主要形式包括: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查验)、监测(采样、分析污染物)、询问(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查阅复制资料(调取文件、记录、数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等。这些活动可单独或组合进行。

  3. 启动条件与程序要求:启动调查通常基于日常监管计划、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或突发事件等线索。程序上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说明依据;遵守法定步骤和方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拒绝签字需注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为7日。

  4.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调查中,相对人(如企业)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同时,其享有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被告知调查原因、依据);陈述申辩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如与调查有利害关系);对自身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权利;以及对违法或不当调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权

  5. 调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救济:调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若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如单人执法、未出示证件、暴力胁迫取证等),所获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后续行政行为被撤销。相对人若认为调查行为本身侵犯其合法权益(如超范围调查、泄露商业秘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调查本身通常为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诉讼,但可随对最终行政决定的诉讼一并审查。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调查’” 定义与核心属性 :环境行政调查是指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查明环境违法事实、收集证据、评估环境影响状况等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的查访、询问、检查、监测、取证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核心属性是 行政性、职权性、过程性 ,是后续环境行政决策(如处罚、许可、命令)的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与主要形式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主要形式包括: 现场检查 (进入场所查验)、 监测 (采样、分析污染物)、 询问 (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查阅复制资料 (调取文件、记录、数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 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 等。这些活动可单独或组合进行。 启动条件与程序要求 :启动调查通常基于 日常监管计划、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或突发事件 等线索。程序上要求: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来意,说明依据;遵守法定步骤和方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拒绝签字需注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为7日。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在调查中,相对人(如企业)有义务 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同时,其享有法定权利,包括: 知情权 (被告知调查原因、依据); 陈述申辩权 ; 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 (如与调查有利害关系); 对自身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权利 ;以及 对违法或不当调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权 。 调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救济 :调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事实依据 。若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如单人执法、未出示证件、暴力胁迫取证等),所获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后续行政行为被撤销。相对人若认为调查行为本身侵犯其合法权益(如超范围调查、泄露商业秘密),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本身通常为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诉讼,但可随对最终行政决定的诉讼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