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
字数 1300 2025-12-12 13:14:58

目的犯

  •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特征
    目的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核心特征是,特定目的不仅是犯罪故意(即对行为及结果的认识与意志)之外的主观要素,而且是犯罪的成立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但缺乏该特定目的,则不成立该具体犯罪(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 第二步:特定目的的地位与功能
    这种特定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或“特别目的”。它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是:

  1. 区分罪与非罪:例如,在民事借贷与诈骗罪之间,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区分此罪与彼罪: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3. 彰显不法内涵(违法性):特定目的往往能更深层次地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这比单纯的非法拘禁或绑架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将人作为商品)。
  • 第三步:目的犯的法定性要求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定目的,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示。常见表述有:“以……为目的”、“意图……”、“为……”等。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 第四步:目的犯的分类(主要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根据特定目的实现与否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将目的犯分为:

  1. 断绝的结果犯(又称“直接目的犯”):行为人的目的实现与犯罪行为本身紧密相连,目的的实现通常是犯罪行为完成的标志。例如,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取得财物即得以(至少在行为人看来)实现。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推定具有该目的。
  2. 短缩的二行为犯(又称“间接目的犯”):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第一行为)并非直接实现最终目的,最终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行为人计划中的后续行为(第二行为),但刑法将最终目的作为第一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传播为目的”,走私行为(第一行为)本身不直接实现传播,但“传播”是行为人走私时的内心意图和计划。即使行为人尚未实施传播行为(第二行为),只要走私时具备此目的,即可构成本罪。
  • 第五步:目的的证明
    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观察,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例如,在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会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挥霍财产、逃避返还、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客观表现,从而推断其主观目的。这种推定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犯罪动机的区别: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在起因(如贪财、报复),更深层、更模糊,一般不影响定罪,主要影响量刑。而犯罪目的是具体犯罪所指向的目标,是构成要件要素,直接影响定罪。

  • 与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区别: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是针对构成要件结果(如人死亡、财物转移占有)的心理态度。而目的犯的“目的”是针对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更进一步的结果或状态(如非法占有财物后进一步挥霍、走私物品后进一步传播)。

目的犯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特征 目的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核心特征是,特定目的不仅是犯罪故意(即对行为及结果的认识与意志)之外的主观要素,而且是犯罪的 成立要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但缺乏该特定目的,则不成立该具体犯罪(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第二步:特定目的的地位与功能 这种特定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或“特别目的”。它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是: 区分罪与非罪 :例如,在民事借贷与诈骗罪之间,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此罪与彼罪 :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彰显不法内涵(违法性) :特定目的往往能更深层次地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这比单纯的非法拘禁或绑架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将人作为商品)。 第三步:目的犯的法定性要求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定目的, 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示 。常见表述有:“以……为目的”、“意图……”、“为……”等。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第四步:目的犯的分类(主要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根据特定目的实现与否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将目的犯分为: 断绝的结果犯(又称“直接目的犯”) :行为人的目的实现与犯罪行为本身紧密相连,目的的实现通常是犯罪行为完成的标志。例如,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取得财物即得以(至少在行为人看来)实现。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推定具有该目的。 短缩的二行为犯(又称“间接目的犯”) :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第一行为)并非直接实现最终目的,最终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行为人计划中的后续行为(第二行为),但刑法将最终目的作为第一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传播为目的”,走私行为(第一行为)本身不直接实现传播,但“传播”是行为人走私时的内心意图和计划。即使行为人尚未实施传播行为(第二行为),只要走私时具备此目的,即可构成本罪。 第五步:目的的证明 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观察,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行为进行 推定 。例如,在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会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挥霍财产、逃避返还、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客观表现,从而推断其主观目的。这种推定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在起因(如贪财、报复),更深层、更模糊,一般不影响定罪,主要影响量刑。而犯罪目的是具体犯罪所指向的目标,是构成要件要素,直接影响定罪。 与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区别 :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是针对 构成要件结果 (如人死亡、财物转移占有)的心理态度。而目的犯的“目的”是针对 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更进一步的 结果或状态(如非法占有财物后进一步挥霍、走私物品后进一步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