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程序
字数 1555 2025-12-12 13:36:03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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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税收核定决定前,依照法定职权和方式,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与课税事实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的法定步骤、顺序和形式的总和。它是连接“待证课税事实”与“最终核定结论”的桥梁,旨在确保核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核心目标是发现税收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为依法、准确、公正地核定应纳税额提供事实基础。 -
程序的启动与原则
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通常源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疑点、或接到涉税举报等情形。程序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职权调查原则:税务机关是调查程序的主导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 全面客观原则:调查应全面、客观,既要收集对纳税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
- 法定程序原则: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程序的合法性。
- 协力义务与职权探知相结合:纳税人有依法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等协力义务,但税务机关不能因此免除自身的调查职责,最终事实的查明责任在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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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方式与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证据调查,主要包括:- 检查账簿、凭证与资料: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
- 实地检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现场进行检查。
- 询问: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制作询问笔录。
- 调取证据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纳税情况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有权复制。
- 查询账户与存款: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信息。
- 委托鉴定:对专业性强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问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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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具体步骤与时限
一个完整的调查程序通常包含以下步骤,并有相应的时限要求:- 立案与审批:对符合调查条件的事项进行立案,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 调查通知:向被调查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实施调查: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按照批准的计划,运用上述调查手段开展调查,并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等文书,记录调查过程与结果。
- 调查时限:法律对税务检查(稽查)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例如,一般为60日,经批准可延长)。调查活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 调查终结:调查人员根据已获取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分析和认定,形成初步结论,并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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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结果与后续衔接
证据调查程序的终结,意味着事实查明阶段的结束,其成果将直接服务于后续的税收核定与处理环节:- 形成证据体系:将所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按其内在联系组织成能够证明课税事实的证据链或证据体系。
- 制作审理报告:在稽查程序中,调查结束后进入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对《税务稽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理报告》**。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将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组织听证。
- 作出核定与处理决定:最终,税务机关在调查和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补税、滞纳金等)和/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记录的规范性,是确保后续税收核定决定合法有效、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的关键前提。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查行为,都可能导致所获证据的无效或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