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请求执行人财产查明与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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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执行前的财产查明。在仲裁裁决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裁定后,进入实际执行阶段。首要步骤是查明被请求执行人(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并非仲裁庭的职责,而是由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负责。法院通常依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申请并为其提供必要线索后,采取调查措施,也可依职权进行。财产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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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查明的主要方法与程序。执行法院有权通过多种途径查明财产:(a)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b)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通过“总对总”或“点对点”系统,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c) 传统调查:根据线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公司登记机关等进行调查。(d) 发布悬赏公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财产线索,并在执行到位后给予举报人奖励。(e) 审计调查:对于企业法人,可根据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其财产状况或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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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查明财产的执行措施。在查明财产后,法院将根据财产类型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a) 存款等资金:直接裁定冻结、划拨。(b) 收入:裁定扣留、提取。(c) 动产与不动产: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并评估、拍卖、变卖。(d) 股权、投资权益:裁定冻结,并禁止转让、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可强制转让。(e) 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可对其财产进行执行。(f) 特殊财产权:对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可裁定禁止转让、许可,并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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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应对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采取更严厉的执行与制裁措施:(a) 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b) 搜查: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可依法进行搜查。(c)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d) 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恢复其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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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执行中的特殊考虑。当被请求执行人财产位于境外时,情况更为复杂:(a) 依据双边/多边条约:需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向财产所在地国法院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b) 当地法律程序:财产查明与执行措施完全遵循执行地国的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手段和效率因国而异。(c) 财产查明困难:在境外通常无法直接运用国内查控系统,高度依赖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成本高、周期长。(d) 合作与信息交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请求外国当局提供财产信息或协助执行,程序严谨且耗时。整个财产查明与执行过程,是使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权利从纸面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