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的限制
字数 1168 2025-12-12 14:07:29

抵销的限制

抵销的限制,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尽管符合法定的抵销构成要件,法律仍基于特定政策考量,禁止或限制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理解抵销的限制,是全面掌握抵销制度的关键。

第一步:理解“抵销”的基本概念

  •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简便的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方式。

第二步:明确抵销的限制存在的原因

  • 抵销权并非绝对的。如果允许在所有情况下自由抵销,可能会损害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违背债务的性质、或冲击特定的社会与法律秩序(如社会保障、破产秩序)。因此,法律需要对抵销的适用设定边界,这便构成了抵销的限制。

第三步:掌握抵销限制的具体类型与理由
这是核心内容。抵销的限制主要分为法定禁止抵销和约定禁止抵销两大类。

  1. 法定的禁止抵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某些债务不得抵销。这是学习的重点,主要包括:
    • 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某些债务的给付目的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特定生活或生存需要,若允许抵销则与其设立目的相悖。
      • 典型例子: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或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债权。例如,甲欠乙债务,乙因工伤应获赔医疗费,乙不得主张以该医疗费债权抵销对甲的欠款。
    •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法律基于特定政策明文规定某些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抵销。
      • 典型例子
        • 禁止被动债权为禁止扣押的债权: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得作为被动债权(即被抵销的债权)被抵销。
        • 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其因故意侵权(如故意伤害、诽谤)对债权人所负的赔偿债务。这是为了防止诱发侵权行为(例如,甲欠乙钱,乙便故意打伤甲然后主张抵销,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债权人的债权,来抵销其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因为这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破产程序中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破产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通常不得抵销(防止个别清偿或操纵债权)。
    • 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抵销权的适用。但此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可能受到格式条款规则(如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无效)的审查。

第四步:综合辨析与运用

  • 抵销的限制是对抵销权行使范围的“负面清单”。在判断一项抵销是否有效时,不仅要看其是否满足积极要件(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均届清偿期等),还必须审查其是否落入上述任何一项“禁止抵销”的情形。
  • 实务中,当遇到涉及人身权益、社会保障或特定法律程序(如破产、强制执行)的债务时,应首先考虑是否存在抵销限制。
抵销的限制 抵销的限制,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尽管符合法定的抵销构成要件,法律仍基于特定政策考量,禁止或限制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理解抵销的限制,是全面掌握抵销制度的关键。 第一步:理解“抵销”的基本概念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简便的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方式。 第二步:明确抵销的限制存在的原因 抵销权并非绝对的。如果允许在所有情况下自由抵销,可能会损害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违背债务的性质、或冲击特定的社会与法律秩序(如社会保障、破产秩序)。因此,法律需要对抵销的适用设定边界,这便构成了抵销的限制。 第三步:掌握抵销限制的具体类型与理由 这是核心内容。抵销的限制主要分为法定禁止抵销和约定禁止抵销两大类。 法定的禁止抵销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某些债务不得抵销。这是学习的重点,主要包括: 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某些债务的给付目的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特定生活或生存需要,若允许抵销则与其设立目的相悖。 典型例子 :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或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债权。例如,甲欠乙债务,乙因工伤应获赔医疗费,乙不得主张以该医疗费债权抵销对甲的欠款。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法律基于特定政策明文规定某些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抵销。 典型例子 : 禁止被动债权为禁止扣押的债权 :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得作为被动债权(即被抵销的债权)被抵销。 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其因故意侵权(如故意伤害、诽谤)对债权人所负的赔偿债务。这是为了防止诱发侵权行为(例如,甲欠乙钱,乙便故意打伤甲然后主张抵销,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债权人的债权,来抵销其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因为这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破产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通常不得抵销(防止个别清偿或操纵债权)。 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抵销权的适用。但此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可能受到格式条款规则(如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无效)的审查。 第四步:综合辨析与运用 抵销的限制是对抵销权行使范围的“负面清单”。在判断一项抵销是否有效时,不仅要看其是否满足积极要件(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均届清偿期等),还必须审查其是否落入上述任何一项“禁止抵销”的情形。 实务中,当遇到涉及人身权益、社会保障或特定法律程序(如破产、强制执行)的债务时,应首先考虑是否存在抵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