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字数 1238 2025-12-12 14:44:20

债权人撤销权

  1. 概念引入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并因此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手段,而非直接实现债权的权利,其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般担保。

  2. 行使条件(构成要件)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前提,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有害行为时即已存在。
    •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偿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
    •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其清偿能力下降,以至于陷入“无资力”状态,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判断标准通常是“债务超过”,即债务总额超过资产总额。
    • 对有偿行为有特殊要求。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则债权人只需证明上述三点即可。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如“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则债权人还需要额外证明受让人(相对人)在实施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3. 行使方式与对象

    • 行使方式: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通知债务人撤销。这是一个形成之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 行使对象: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以行为的相对人(如受让人、受益人)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对人为第三人。
  4. 行使范围与效果

    • 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即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超出其债权价值部分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多个债权人就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撤销的财产价值总和以债权总额为限。
    • 法律效果
      1. 对债务人行为的效力:经法院判决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无偿转让的财产视为未转让,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应恢复原状。
      2. 对财产的效力:因被撤销行为而转移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其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此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3. 对费用的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如果第三人(相对人)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分担。
  5. 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时间限制,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期间有两种计算方式,以先届满的为准:

    • 主观起算: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
    • 客观最长起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
      超过上述任一期限,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引入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并因此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手段,而非直接实现债权的权利,其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般担保。 行使条件(构成要件)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前提,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有害行为时即已存在。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此处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 无偿行为 ,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二是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其清偿能力下降,以至于陷入“无资力”状态,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判断标准通常是“债务超过”,即债务总额超过资产总额。 对有偿行为有特殊要求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则债权人只需证明上述三点即可。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如“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则债权人还需要额外证明 受让人(相对人)在实施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即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行使方式与对象 行使方式 :债权人必须通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通知债务人撤销。这是一个形成之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行使对象 :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以 债务人 为被告,以行为的 相对人 (如受让人、受益人)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对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与效果 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即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超出其债权价值部分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多个债权人就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撤销的财产价值总和以债权总额为限。 法律效果 : 对债务人行为的效力 :经法院判决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无偿转让的财产视为未转让,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应恢复原状。 对财产的效力 :因被撤销行为而转移的财产,应 返还给债务人 ,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其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此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对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 必要费用 ,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第三人(相对人)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分担。 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时间限制,此期间为 除斥期间 ,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期间有两种计算方式,以先届满的为准: 主观起算 :自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 一年 内。 客观最长起算 :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 起 五年 内。 超过上述任一期限,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