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范围与界定
字数 1420 2025-12-12 14:54:58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范围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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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对其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律义务。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 -
保密义务的核心范围:商业秘密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技术信息:通常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信息。
- 经营信息:通常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有非公知性。
- “相应保密措施”:指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物理隔离、制度约束(如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警示标识等措施,使该信息处于被管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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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扩展范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此范围通常比“商业秘密”更宽泛,旨在保护那些可能尚未达到商业秘密严格标准(如价值性或保密措施程度),但仍对用人单位具有重要价值且不宜公开的信息。例如: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构想、初步的营销方案草案、内部管理流程、人事薪酬结构、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计划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也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 -
保密义务的主体、时间与行为边界
- 义务主体:主要是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上述保密信息的劳动者,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并不仅限于此,任何可能接触到的普通员工都可能成为义务主体。
- 义务时间:保密义务贯穿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
- 禁止行为:义务人不得实施泄露(无论主动或过失)、为自己利益而使用、允许或协助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保密信息。这里的“使用”包括用于个人职业发展、创办竞争业务或提供给新用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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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这是理解保密义务范围的关键。两者常被一同约定,但有本质区别:- 目的不同:保密义务的核心是保护信息本身不被泄露;竞业限制的核心是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竞争性行为,以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
- 对价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强化约定,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资即已获得对价,通常无需在员工离职后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则限制了员工的择业自由,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范围交叉:保密信息是竞业限制所要保护的核心利益之一,但竞业限制的范围更广(如同类产品、业务),而保密义务的范围更聚焦于信息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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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界定的实践要点与争议
- 明确性原则:保密范围在协议中约定得越具体越好。笼统地约定“所有工作中知悉的信息”可能因范围模糊而在争议中不被支持。最好能通过附件、清单或分类描述的方式进行界定。
- 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不得将属于劳动者自身技能、知识、经验或公知信息纳入保密范围,限制员工的正常流动和再就业。
- 举证责任:发生争议时,主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通常是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1) 相关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2) 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3) 对方接触并泄露或不当使用了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