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申报
字数 1416 2025-12-12 15:10:49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申报

  1. 概念基础:什么是外资并购与经营者集中?

    • 外资并购: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资产等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力的交易行为。这是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一种重要形式。
    •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控制(如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等方式,导致经营者之间控制关系发生持久性变化,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控制权的持久变化”。
    • 两者的结合:当一项并购交易同时满足“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的构成要件时,该交易就落入了“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范畴,需要接受中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的审查,以防止其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2. 申报前提:触发申报的法定义务与标准

    • 并非所有外资并购都需要申报。申报义务的触发基于法定标准,核心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
    • 申报义务人:实施集中的经营者(通常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控股股东等)。
    • 全球与中国营业额标准(需同时满足):
      1. 全球范围: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 中国境内: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各自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豁免情形:如果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或者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集中通常视为内部重组,可以不申报(但需符合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实质)。
  3. 申报程序:如何进行申报?

    • 申报前商谈:鼓励申报义务人在正式申报前,就申报问题与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沟通。
    • 申报材料:申报义务人需提交申报书、集中协议、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等详细文件。
    • 审查阶段
      •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材料后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通过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进一步审查(第二阶段):如认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期限为9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审查期间: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即“停钟”义务。
  4. 审查内容与标准:审查机构关注什么?

    • 审查的核心是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集中对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对外资并购,还可能考虑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此项与安全审查相关,但审查程序、标准、机构不同)。
    • 审查结果:分为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禁止集中三种。
  5. 法律责任:违反申报义务的后果

    • 应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即实施集中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有权:
      •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转让营业。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可以并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申报 概念基础:什么是外资并购与经营者集中? 外资并购 :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资产等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力的交易行为。这是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一种重要形式。 经营者集中 :是反垄断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控制(如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等方式,导致经营者之间控制关系发生持久性变化,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控制权的持久变化”。 两者的结合 :当一项并购交易同时满足“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的构成要件时,该交易就落入了“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范畴,需要接受中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的审查,以防止其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申报前提:触发申报的法定义务与标准 并非所有外资并购都需要申报。申报义务的触发基于 法定标准 ,核心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 营业额 。 申报义务人 :实施集中的经营者(通常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控股股东等)。 全球与中国营业额标准 (需同时满足): 全球范围 :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 。 中国境内 :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各自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 豁免情形 :如果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或者每个经营者 50%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集中通常视为内部重组,可以不申报(但需符合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实质)。 申报程序:如何进行申报? 申报前商谈 :鼓励申报义务人在正式申报前,就申报问题与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沟通。 申报材料 :申报义务人需提交申报书、集中协议、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等详细文件。 审查阶段 :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材料后 30日内 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通过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第二阶段) :如认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期限为 90日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60日 。 审查期间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即“ 停钟 ”义务。 审查内容与标准:审查机构关注什么? 审查的核心是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集中对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对外资并购,还可能考虑其对 国家经济安全 的影响(此项与安全审查相关,但审查程序、标准、机构不同)。 审查结果 :分为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禁止集中三种。 法律责任:违反申报义务的后果 对 应申报而未申报 即实施集中,或 申报后未经批准 即实施集中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有权: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转让营业。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可以并处 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的罚款。 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0%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