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
字数 1695 2025-12-12 16:14:40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

  1. 概念基础:什么是劳务派遣中的“退回”?

    •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劳动者
    • “退回”是指,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将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单位,从而结束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状态。这并不直接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派遣单位有义务在无工作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重新派遣。
  2. 核心区分:合法退回与违法退回的界限

    • 合法退回:用工单位只能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情形包括:
      •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九)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的。
    • 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在不具备上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最常见的违法退回是用工单位以“业务调整”、“岗位取消”、“效益不好”等非因劳动者过错或非上述法定客观经济性原因,随意将劳动者退回。
  3. 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构成

    • 当用工单位实施违法退回行为时,其法律责任体系是递进的:
    • 第一步:违法退回行为本身成立。用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法定退回情形。
    • 第二步:对劳动者产生损害后果。劳动者被退回后,通常面临无工作状态,其劳动报酬(特别是与绩效、岗位挂钩的部分)、职业连续性、工作稳定性受到直接损害。
    • 第三步:因果关系。劳动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违法退回行为直接导致的。
  4. 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恢复履行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在原用工单位的派遣岗位工作。即,要求用工单位纠正违法退回行为,恢复用工状态。这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
    • (二)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履行,或者因情况变化无法恢复履行,则违法退回的法律后果实质上等同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此处的赔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计算基数是在该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
      • 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违法退回期间的工资损失(通常可参照其被退回前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相关权利主张得到法律支持之日)。
    • (三)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 权利主张的对象与程序

    • 主张对象: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用工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赔偿,这极大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实现。
    • 主张程序:劳动者应首先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主张权利时,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的事实、被退回的事实以及退回理由不合法的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 概念基础:什么是劳务派遣中的“退回”?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 (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 劳动者 。 “退回”是指,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将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单位,从而结束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状态。这 并不直接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 。退回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派遣单位有义务在无工作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重新派遣。 核心区分:合法退回与违法退回的界限 合法退回 :用工单位只能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 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经济性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的。 违法退回 :用工单位在不具备上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最常见的违法退回是 用工单位以“业务调整”、“岗位取消”、“效益不好”等非因劳动者过错或非上述法定客观经济性原因 ,随意将劳动者退回。 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构成 当用工单位实施违法退回行为时,其法律责任体系是递进的: 第一步:违法退回行为本身成立 。用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法定退回情形。 第二步:对劳动者产生损害后果 。劳动者被退回后,通常面临无工作状态,其劳动报酬(特别是与绩效、岗位挂钩的部分)、职业连续性、工作稳定性受到直接损害。 第三步:因果关系 。劳动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违法退回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且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恢复履行责任 :劳动者有权要求 继续履行 在原用工单位的派遣岗位工作。即,要求用工单位纠正违法退回行为,恢复用工状态。这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 (二)赔偿损失责任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履行,或者因情况变化无法恢复履行,则违法退回的法律后果实质上等同于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可以要求 支付赔偿金 。此处的赔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计算基数是在该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 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 违法退回期间的工资损失 (通常可参照其被退回前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相关权利主张得到法律支持之日)。 (三)行政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权利主张的对象与程序 主张对象 :劳动者可以同时向 劳务派遣单位 和 违法用工单位 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赔偿,这极大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实现。 主张程序 :劳动者应首先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主张权利时,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的事实、被退回的事实以及退回理由不合法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