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字数 1466 2025-12-12 17:12:46
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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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界定
“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是一个核心概念,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由特定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包含两层核心含义:一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承担的责任。本词条重点通常指向前者,即“行政主体责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并对受损权益提供救济。 -
责任的性质与特征
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区别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其主要特征包括:- 法定性:责任的构成要件、形式、追究机关和程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
- 专属性: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 对应性:责任是对违法行为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和后果。
- 多元性: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纠正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接受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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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行为都会引发行政责任,其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这是前提。包括违反实体法(如越权、滥用职权)或程序法(如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也包括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行政行为。
- 存在损害后果或法律秩序被破坏的事实:损害包括对特定相对人权益(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国家法治尊严的侵害。
-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或秩序破坏事实之间需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 可归责性: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或基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违法本身通常即推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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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具体形式与承担方式
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性质,责任形式主要分为:- 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
- 纠正性责任:如撤销违法行为、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责令重新作出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等。
- 补救性责任:主要是行政赔偿,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
- 惩戒性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 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当违法行政行为是因公务人员个人过错导致时,其个人也需承担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可能的追偿责任(在行政主体对外赔偿后,向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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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追究与实现机制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实现依赖于一系列法律程序与制度:- 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质询、调查、罢免等方式追究政府组成人员的责任。
-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可责令下级机关纠正、变更或撤销行为,并处分相关人员。
- 司法机关监督:即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判,可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从而直接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可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公务人员责任。
- 专门机关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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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区别:责任基础、追究主体、程序、严厉程度均不同。行政责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旨在恢复行政管理秩序,其严厉性一般低于刑事责任,而不同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责任。
- 与行政赔偿的联系:行政赔偿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和实现方式之一,尤其在补救性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
- 与国家赔偿的联系: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责任中的赔偿部分构成国家赔偿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