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字数 1490 2025-12-12 17:23:25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这个词条您列表中已出现两次,为避免重复,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不再讲解。我将为您讲解另一个重要的、且您列表中未出现的词条: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1. 基本概念定义: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诉讼中就案件待证事实(如行政机关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是否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等)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分配规则。它是连接起诉方(人民检察院)与被诉方(行政机关)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程序规则之一。

  2. 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普通行政诉讼遵循“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的分配呈现特殊性和复合性:

    • 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是一种“初步举证责任”或“推进责任”,旨在证明诉讼具有事实根据,满足起诉条件。
    •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进入审理程序后,被诉行政机关仍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主要的、最终的举证责任。这延续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其履职行为合法、适当,或其不履职具有合法理由。
    • 对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结果事实,以及该结果与行政机关行为或不作为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通常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调查核实阶段已获取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也会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或勘察现场,以查明环境受损事实。
  3. 具体分配与运作

    • 检察机关的举证内容:通常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违法履职的证据(如投诉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责令整改而未改的证据等);环境公共利益已受到侵害或有重大侵害风险的证据(如环境监测数据、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生态环境受损状况描述等);以及初步证明侵害后果与行政机关行为之间存在关联的材料。
    • 行政机关的举证内容:主要围绕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其作出或不作出某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已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证据(如巡查记录、处罚决定书、整改验收材料等);或证明其不履职是因为存在不可抗力、技术限制等正当理由的证据。
    • 法院的职权调查:鉴于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享有并应积极行使职权调查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损害程度、修复方案、因果关系等专业性问题,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进行现场勘验。这实质上是对双方举证能力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确保裁判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
  4. 制度价值与难点:这一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旨在平衡检察机关的调查优势与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既要防止检察机关滥诉,又要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合法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其难点在于:检察机关“初步证据”的标准如何把握;环境损害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较大;以及如何有效运用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制度来辅助查明专业事实。该规则的设计与运用,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监督行政、保护公益的立法目的能否有效实现。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这个词条您列表中已出现两次,为避免重复,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不再讲解。我将为您讲解另一个重要的、且您列表中未出现的词条: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基本概念定义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诉讼中就案件待证事实(如行政机关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是否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等)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分配规则。它是连接起诉方(人民检察院)与被诉方(行政机关)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程序规则之一。 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 :普通行政诉讼遵循“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的分配呈现特殊性和复合性: 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 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 初步证明材料 ,用以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是一种“初步举证责任”或“推进责任”,旨在证明诉讼具有事实根据,满足起诉条件。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进入审理程序后, 被诉行政机关 仍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 主要的、最终的举证责任 。这延续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其履职行为合法、适当,或其不履职具有合法理由。 对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结果事实,以及该结果与行政机关行为或不作为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通常由 人民检察院 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调查核实阶段已获取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也会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或勘察现场,以查明环境受损事实。 具体分配与运作 : 检察机关的举证内容 :通常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违法履职的证据(如投诉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责令整改而未改的证据等);环境公共利益已受到侵害或有重大侵害风险的证据(如环境监测数据、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生态环境受损状况描述等);以及初步证明侵害后果与行政机关行为之间存在关联的材料。 行政机关的举证内容 :主要围绕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其作出或不作出某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已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证据(如巡查记录、处罚决定书、整改验收材料等);或证明其不履职是因为存在不可抗力、技术限制等正当理由的证据。 法院的职权调查 :鉴于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享有并应积极行使 职权调查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损害程度、修复方案、因果关系等专业性问题,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进行现场勘验。这实质上是对双方举证能力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确保裁判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 制度价值与难点 :这一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旨在平衡检察机关的调查优势与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既要防止检察机关滥诉,又要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合法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其难点在于:检察机关“初步证据”的标准如何把握;环境损害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较大;以及如何有效运用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制度来辅助查明专业事实。该规则的设计与运用,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监督行政、保护公益的立法目的能否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