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过境通行制度
字数 1282 2025-12-12 17:33:52

国际法上的过境通行制度

  1. 定义与基本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确立的一项专门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它指的是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其核心在于保障国际航运和飞越的畅通,避免因海峡沿岸国扩大领海宽度至12海里而导致数百个重要海峡被纳入领海,从而阻碍国际交通。

  2. 适用条件与地理范围
    该制度有严格的适用前提:

    • 海峡类型:必须是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通常指那些构成世界性海洋通道、具有重要航运价值的海峡,如直布罗陀海峡、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等。
    • 地理连接:该海峡必须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这就排除了连接一国领海与公海(适用无害通过权)或连接一国岛屿与其大陆之间的海峡。
    • 法律效果:如果该海峡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而适用公海航行自由。但此类情况极少。
  3. 权利与义务内容
    这一部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精细平衡:

    • 过境通行的权利
      • 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权。
      • 行使该权利时,船舶和飞机“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应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任何持续的活动。
    • 沿岸国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沿岸国可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安全航行;可制定关于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 义务:不得妨碍或停止过境通行;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不应歧视任何国家的船舶。
    • 使用者的义务
      • 船舶和飞机必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程序和惯例(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必须遵守沿岸国制定的符合《公约》规定的关于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 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随时监听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无线电频率。
  4. 与无害通过制度的区别
    这是理解其特殊性的关键:

    • 适用对象: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军用舰机和潜水艇(潜水艇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而无害通过制度通常不适用于飞机,且沿岸国可对军舰通过其领海(包括适用无害通过的领海海峡)施加限制或要求事先批准。
    • 通行状态:过境通行强调“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活动限制较少;无害通过则要求不得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且不得从事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如军事演习、情报搜集)。
    • 沿岸国权力:在过境通行中,沿岸国不得中止该权利;而在其领海的无害通过中,沿岸国在特定情况下可暂时中止。
  5. 法律渊源与重要性
    该制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创设性成果,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方妥协的产物。它平衡了海峡沿岸国的主权、安全关切与海洋大国、国际社会对航运和战略通道自由的利益。它已成为当今国际海洋法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使对非《公约》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是全球海洋交通大动脉得以畅通无阻的关键法律保障。

国际法上的过境通行制度 定义与基本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确立的一项专门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它指的是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其核心在于保障国际航运和飞越的畅通,避免因海峡沿岸国扩大领海宽度至12海里而导致数百个重要海峡被纳入领海,从而阻碍国际交通。 适用条件与地理范围 该制度有严格的适用前提: 海峡类型 :必须是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通常指那些构成世界性海洋通道、具有重要航运价值的海峡,如直布罗陀海峡、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等。 地理连接 :该海峡必须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这就排除了连接一国领海与公海(适用 无害通过权 )或连接一国岛屿与其大陆之间的海峡。 法律效果 :如果该海峡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而适用公海航行自由。但此类情况极少。 权利与义务内容 这一部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精细平衡: 过境通行的权利 : 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权。 行使该权利时,船舶和飞机“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应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任何持续的活动。 沿岸国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沿岸国可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安全航行;可制定关于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义务 :不得妨碍或停止过境通行;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不应歧视任何国家的船舶。 使用者的义务 : 船舶和飞机必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程序和惯例(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必须遵守沿岸国制定的符合《公约》规定的关于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随时监听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无线电频率。 与无害通过制度的区别 这是理解其特殊性的关键: 适用对象 :过境通行适用于 所有船舶和飞机 ,包括军用舰机和潜水艇(潜水艇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而无害通过制度通常不适用于飞机,且沿岸国可对军舰通过其领海(包括适用无害通过的领海海峡)施加限制或要求事先批准。 通行状态 :过境通行强调“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活动限制较少;无害通过则要求不得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且不得从事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如军事演习、情报搜集)。 沿岸国权力 :在过境通行中,沿岸国 不得中止 该权利;而在其领海的无害通过中,沿岸国在特定情况下可暂时中止。 法律渊源与重要性 该制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创设性成果,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方妥协的产物。它平衡了海峡沿岸国的主权、安全关切与海洋大国、国际社会对航运和战略通道自由的利益。它已成为当今国际海洋法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使对非《公约》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是全球海洋交通大动脉得以畅通无阻的关键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