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开放性
字数 1396 2025-12-12 17:54:56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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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论辩情境
法律论证总是在特定“情境”中展开。此“情境”通常指参与论证的各方、待解决的争议、所处的制度环境、可用的资源、时间压力等具体条件的总和。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受到既定规则(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稳定前提(如成文法、先例)的约束。 -
核心引入:情境的“开放性”
然而,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并非完全封闭和静态,它还具有显著的“开放性”。这意味着,情境的边界并非固定不变,其构成要素可能在论证过程中被引入、改变或重新解释。“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前提的开放性:除明确的法律规则外,道德原则、公共政策、社会效果、科学新知、甚至情感因素,都可能作为论证理由被引入,从而扩充或挑战原有的前提集。
- 参与者的开放性:除了直接对立的双方,论证可能受到法官、陪审团、学界、媒体、社会公众等多元“听众”的影响,他们的预期和反馈构成情境的一部分。
- 目标的开放性:论证的目标不仅限于在当前案件中胜诉,还可能包括发展法律学说、影响公共政策、确立行为规范等更长远的目的,这些目标会动态塑造论证策略。
- 未来的开放性:当前的论证结论可能为未来的类似案件设定先例,但未来情境的变化(如社会观念变迁)又可能对当前论证的效力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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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体现
在法考(尤其是主观题、案例分析)中,考生面对的是一个“模拟但开放”的论辩情境:- 事实的开放性:题目提供的事实通常不“全”,考生需识别事实背后的多种法律可能性,甚至需考虑“如果事实是另一种情况,结论有何不同”,这要求对情境边界进行主动探索。
- 法律依据的开放性:考生不能仅机械套用最相关的法条,还需思考有无其他相关法条、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以及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竞争关系。这要求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开放地寻找和权衡依据。
- 论证深度的开放性:答题要求(如“请全面分析”)往往不设明确的论证终点。考生需判断,是仅作形式推理,还是需要引入实质价值判断、进行后果考量、比较不同解释方案的社会效果,这取决于对情境“开放性”的把握。
- 视角的开放性:优秀的答案常能体现对控方/辩方、原告/被告、一审/二审等不同立场的切换思考,并预判对方可能的反驳,这正是对“参与者多元性”这一开放性特征的模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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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与稳定性的辩证关系
法律论证情境是“开放性”与“稳定性”(如既定规则、程序)的辩证统一。在法考中,这意味着考生需在“遵循法律框架”(稳定性)与“充分挖掘问题、全面说理”(开放性)之间找到平衡。过度封闭会显得僵化、说理不足;过度开放则会脱离法律框架,变成泛泛而谈。关键在于,所有的“开放”探索(如引入原则、政策考量)最终都必须“回收”并“锚定”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和论证结构之中。 -
备考与应试策略
针对“论辩情境的开放性”,考生应训练以下能力:- 识别开放点:快速在案例中识别事实、法律适用、价值冲突等方面的不确定处或争议点。
- 系统性检索:养成在答题前,围绕核心争点,在脑海中系统检索相关规则、原则、学说、可能后果的习惯框架。
- 动态论证思维:将论证设想为一个动态的对话过程,而非静态的独白,主动预设和回应潜在的质疑。
- 有节制的开放:明确所有开放性探索的最终目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更具说服力和正当性的理由,而非天马行空,需始终以法律职业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