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
字数 1273 2025-12-12 18:21:24
法律汇编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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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区分
- 实体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法律主体(如个人、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或法律地位的规范。它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即法律赋予你什么权利、为你设定了什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将承担何种实体性后果。例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责任)。
- 程序性规范,是指为保证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行使或履行,以及相关争议得以解决,而制定的有关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规范。它回答“怎么做”的问题。例如,“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上诉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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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与法律汇编中的呈现
- 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汇编中,这两类规范通常交织并存,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 混合模式:一部法律中常常同时包含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例如,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既有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实体规定(要约、承诺规则),也有关于合同解释规则的程序性指引。在《行政处罚法》中,既有关于各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等)的实体规定,也有关于处罚调查、决定、执行步骤的程序规定。
- 相对分立模式:有时,立法会采取一定的分立结构。例如,在诉讼法典(如《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规范是核心和主体,但其中也包含关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兼具实体性效果的规定。反之,实体法典(如《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实体内容,但也可能包含关于追诉时效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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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功能与相互关系
- 功能互补:实体性规范是目的和内容,确立了法律追求的目标和结果;程序性规范是手段和形式,为实现实体目标提供路径和保障。没有程序性规范,实体权利就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性规范,程序就失去了服务和依托的对象。
- 相互渗透:某些法律规范具有混合属性。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诉讼法上属于程序问题,但直接影响实体权利的最终认定,具有强烈的实体效果。又如“诉讼时效”制度,既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性时间限制,其届满也能产生债务人获得抗辩权的实体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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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实践意义
- 法律适用:法官在裁判时,需先确定案件涉及的实体法规范(确定权利义务),再寻找相应的程序法规范(如何审理、如何举证)来推进案件审理和作出判决。
- 立法技术:立法者需有意识地安排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配比与衔接,确保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系统性。法律汇编者在编排材料时,也需注意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索引。
- 权利保障:程序性规范,特别是正当程序条款,是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实体权利公正实现的重要屏障。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性权利的落实(如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获得听证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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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近概念辨析
- 区别于法律汇编中的程序性规范(已讲述):该词条更侧重于从立法技术角度,描述法律文本中那些规定行为步骤、方式的部分。而本词条“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是从法律规范的根本内容和性质上进行的一对基础性分类,涵盖了所有法律领域,并着重分析两者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