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真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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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前提的基本构成:在法律论证中,任何论证都始于一系列前提。这些前提通常包括:① 事实前提,即被证据所支持或推定成立的案件事实;② 规范前提,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或先例;③ 价值/政策前提,即支撑规范选择的普遍价值观念或社会政策考量。论辩的结论(如判决)正是从这些前提中推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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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值性”的概念引入:“真值性”在此并非严格的逻辑真值(仅适用于命题逻辑),而是一个广义的、实践性的概念。它指涉的是论辩前提在特定法律论辩语境下被接受为“真”或“可靠”的程度。一个前提的“真值性”高低,决定了其作为论证基础的稳固性。在法律实践中,追求前提的“真值性”是增强论证说服力与可接受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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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前提的真值性:其真值性取决于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例如,通过合法程序获取、经过质证并被采信的证据所支撑的事实,其真值性较高。而仅凭推测、传闻或非法证据链推导的事实,其真值性则低。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案例分析的关键一步就是判断给定事实材料的证据充分性,评估其作为论证起点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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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前提的真值性:其真值性首先来源于其效力渊源,即该规范是否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形式真值)。其次,更深层次的真值性涉及规范的实质正当性,即该规范是否与更上位的法律原则、宪法精神或公认的社会价值相融贯。当法律存在模糊或冲突时,对规范前提真值性的辩论(即“选择适用哪条规范更正确”)往往是法律论证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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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政策前提的真值性:这类前提的真值性最为复杂,它建立在主体间性和社会共识之上。其真值性并非客观真理,而是指该价值或政策主张在法律共同体乃至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被认同、分享和尊重的程度。例如,“保护消费者权益”或“维护交易安全”作为政策前提,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真值性。论证中援引此类前提,需阐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及社会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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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值性的实践检验与论辩:在具体的法律论辩中,前提的真值性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挑战、可辩驳的。对方律师或法官可以通过提出反证、指出规范冲突、揭露价值矛盾等方式,试图降低对方前提的真值性。因此,法律人不仅要提出具有高真值性的前提,还要预判并防御对其真值性的攻击。这体现在考试中,就是要求考生能够从正反两方面对支持自己论点或对方论点的前提进行可靠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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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核要点:考试(特别是案例分析题与论述题)会直接或间接考察此概念。考生需要:① 准确识别给定案例中的各类论辩前提;② 运用证据法、法教义学知识评估事实与规范前提的真值性;③ 在价值权衡时,能合理援引具有高社会共识的价值前提,并论证其适用性;④ 在构建自己答案的论证链条时,有意识地选择并使用真值性最高的前提作为基石,同时指出对方论证中可能存在的真值性缺陷。掌握“论辩前提的真值性”概念,有助于提升论证的严谨性与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