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字数 1598 2025-12-12 19:19:43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1. 概念基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
    在深入探讨“工资支付”问题前,必须先明确“履行中止”这个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状态。它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核心特征是“暂时停止”而非“结束”。

  2. 核心问题: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并非所有履行中止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标准都相同,其完全取决于导致中止的具体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必须严格区分:

    • 情形一: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原则上不支付工资。

      • 常见事由:劳动者事假、无故旷工、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 工资处理:在此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 情形二: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区分情况,部分情形下需支付生活费或特定待遇。

      • 常见事由A:用人单位原因。如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
        • 工资处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由各地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 常见事由B:特定客观事由。如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定罪、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大会议、担任陪审员等)、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等。
        • 工资处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执行。其他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一般不支付工资,但双方可约定。
    • 情形三: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中止——需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常见事由: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
        • 工资处理:这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情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履行中止。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80%)。这并非正常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医疗期保障义务。
  3. 法律后果与关联义务:工资支付之外的影响
    理解工资支付规则后,还需知晓履行中止期间的其他法律后果:

    •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由于劳动关系存续,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应依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非当地政策对特定中止情形(如长期两不找)有例外规定。费用承担方式可能因中止原因不同而变化。
    • 工龄计算:履行中止的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司龄”),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停产期间)。
    •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因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事由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4. 实践要点与风险防范

    • 证据固定:无论是因何种原因中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通过书面协议、通知、医疗证明等文件,对中止的原因、起止时间、期间待遇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确认,避免未来就是否属于中止、中止期间多长、待遇如何等问题发生争议。
    • 依法操作: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宣布中止合同。对于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特别是涉及待遇支付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 区别“中止”与“解除”:务必不能将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纪、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错误地按“中止”处理,反之亦然。这关系到法律适用、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性质完全不同。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概念基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 在深入探讨“工资支付”问题前,必须先明确“履行中止”这个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状态。它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核心特征是“暂时停止”而非“结束”。 核心问题: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并非所有履行中止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标准都相同,其完全取决于导致中止的具体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必须严格区分: 情形一: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原则上不支付工资。 常见事由 :劳动者事假、无故旷工、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工资处理 :在此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情形二: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区分情况,部分情形下需支付生活费或特定待遇。 常见事由A:用人单位原因 。如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 工资处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由各地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常见事由B:特定客观事由 。如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定罪、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大会议、担任陪审员等)、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等。 工资处理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执行。其他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一般不支付工资,但双方可约定。 情形三: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中止——需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常见事由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 工资处理 :这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情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履行中止。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80%)。这并非正常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医疗期保障义务。 法律后果与关联义务:工资支付之外的影响 理解工资支付规则后,还需知晓履行中止期间的其他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由于劳动关系存续,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应依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非当地政策对特定中止情形(如长期两不找)有例外规定。费用承担方式可能因中止原因不同而变化。 工龄计算 :履行中止的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司龄”),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停产期间)。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因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事由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实践要点与风险防范 证据固定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中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通过书面协议、通知、医疗证明等文件,对中止的原因、起止时间、期间待遇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确认,避免未来就是否属于中止、中止期间多长、待遇如何等问题发生争议。 依法操作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宣布中止合同。对于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特别是涉及待遇支付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区别“中止”与“解除” :务必不能将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纪、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错误地按“中止”处理,反之亦然。这关系到法律适用、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性质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