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
字数 1169 2025-12-12 19:40:42
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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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目的:勘验、检查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侦查行为。它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为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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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种类:该活动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对象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现场勘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检验。
- 物品检查:对发现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查验。
- 尸体检验:由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时间、致伤工具等。
- 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这是勘验、检查中较为特殊且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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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与程序要求:
- 主体: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法医、痕迹鉴定专家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证明文件: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见证人制度: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旨在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增强笔录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 特别程序——人身检查: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强制进行(如果其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
- 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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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的制作与证据属性: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录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地记载勘验、检查的过程、发现的物证、痕迹、情况等,并附有照片、绘图等。笔录的客观性和制作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法庭审理中,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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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实验”的关系与区别:勘验、检查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等进行观察、发现和记录。而侦查实验(已讲过)是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进行的模拟性实验。两者目的不同,但都属于侦查行为,且侦查实验有时需要建立在勘验、检查所获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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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与现实意义:勘验、检查是获取原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以及形成勘验笔录这一证据的关键步骤,是重建犯罪现场、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的基石。其依法、规范、科学的进行,对于防止证据污染、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后续的诉讼活动(如鉴定、法庭质证)都至关重要。程序上的瑕疵(如缺少见证人、检查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减弱甚至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