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字数 1674 2025-11-10 20:20:04
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
先行赔付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因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在责任主体(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委托或认可下,由专门的赔付主体(通常是与责任主体有关联的机构,如保荐人、控股股东等)先行向适格的受损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之后再由该赔付主体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投资者损失赔偿机制。
其核心特征包括:
- 先行性:赔偿程序启动于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之前,旨在快速、及时地补偿投资者,解决诉讼周期长的问题。
- 非诉讼性:主要通过设立赔付基金、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进行,不依赖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 自愿性与半强制性结合: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但在监管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监管机构会积极推动相关责任方提出先行赔付方案,使其带有一定的半强制色彩。
第二步:制度功能与价值目标
先行赔付制度的设计旨在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中的现实困境,其主要功能和价值在于:
- 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绕开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使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短的时间获得实际赔偿,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市场稳定:大规模的证券违法行为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先行赔付能快速平息纠纷,修复市场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 明确市场主体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促使对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保荐机构、控股股东等主动承担责任,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
第三步:运作机制与核心环节
一个典型的先行赔付方案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 启动主体:通常由对违法行为负有明显责任且有赔付能力的机构发起,实践中多为涉案公司的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他们需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达成委托赔付协议。
- 制定赔付方案:赔付主体需制定详细的《先行赔付方案》,内容须经证监会认可。方案需明确:
- 赔付对象(适格投资者):明确在哪个时间段内买入、卖出或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
- 损失计算基准日:通常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为基准。
- 损失计算方法:制定一套清晰、可操作的公式来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如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
- 公告与申报:赔付方案需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并设立专门的赔付基金。投资者在公告期内进行申报。
- 赔付执行:由专门的赔付基金管理人根据方案核实投资者身份和损失金额,并支付赔偿款。投资者接受赔付,通常视为与责任方达成和解,并放弃就此事件再次索赔的权利。
- 追偿权:赔付主体在完成对投资者的赔付后,依法获得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如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追偿的权利。
第四步:法律依据与实践发展
- 法律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该条款为先行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 实践案例:我国的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如“万福生科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专项基金赔付)、“海联讯案”(由四大控股股东设立基金赔付)和“欣泰电气案”(由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设立基金赔付)。这些案例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五步:制度评价与潜在挑战
先行赔付制度是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创新,但其运行也面临一些挑战:
- 优点:效率高、成本低、社会效果好,实现了投资者、责任主体和市场的多方共赢。
- 挑战与争议:
- 责任划分问题:赔付主体先行赔付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难度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投资者选择权:接受赔付意味着放弃诉讼权利,对于损失巨大或希望寻求惩罚性赔偿的投资者,可能需要权衡利弊。
- 公平性问题:赔付方案的计算方法是否对所有投资者都绝对公平,可能存在讨论空间。
- 常态化机制:如何将这一有效机制更标准化、程序化地应用于更多案件,仍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