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确定性
字数 1965 2025-12-12 20:51:53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确定性
法律论证的确定性,是指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所主张的结论具有明确、清晰、稳定且可预测的特性。它与法律的可预测性、法的安定性等价值紧密相连,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职业考试中,这既是理论考点,也是评判案例分析论证质量的重要标准。理解其内涵、来源、限度及实现方式至关重要。
第一步:理解“法律论证确定性”的基本内涵与价值
- 核心含义:它指通过有效的法律论证,能够得出一个在特定法律体系和时空条件下,被认为是唯一正确或至少是高度共识性的结论。这种结论不应是模糊、多变或完全取决于个体主观偏好的。
- 核心价值:
- 法的安定性:公民能够依据法律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安排生活,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 平等对待:相似的案件应得到相似的处理,确定性是“同案同判”的前提。
- 权力限制:确定性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擅断。
- 争议解决:明确的结论有助于终结争议,恢复社会秩序。
第二步:探究“确定性”的来源与基础
法律论证的确定性并非凭空产生,它建立在以下支撑之上:
- 法律渊源的权威性与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文本,构成了最基础的确定性来源。不同渊源的效力位阶(如宪法至上、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为解决规范冲突提供了明确规则。
- 法律解释方法的共识性规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虽然可能导向不同结论,但其运用本身有一定的公认规则和顺序(如文义解释优先),这为论证过程提供了方法论上的稳定框架。
- 法律推理的逻辑形式:演绎推理(尤其是三段论)是法律论证的核心逻辑形式。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结论的推理模式,本身就追求形式的确定性与必然性。
- 先例(判例)制度:在普通法系和受其影响的国家(包括我国在指导性案例制度下),遵循先例为类似案件的裁决提供了可预测的参照,增强了确定性。
- 法律共同体的专业共识:经过相同职业训练的法律人(法官、律师、学者)共享一套概念、原理和论证范式,这种专业共识是形成确定性结论的社会基础。
第三步:剖析“确定性”面临的现实挑战与相对性
在实践中,法律论证的确定性是有限度的,理解其相对性更为关键:
- 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结构:法律条文使用的词汇(如“合理”、“善意”、“公共利益”)常具有“空缺结构”,其边缘含义模糊,需要解释填充。
- 法律漏洞与规范冲突:立法可能滞后或存在空白,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此时不存在现成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法律事实需要通过证据重构,而证据的收集、采信、证明力评估充满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小前提的建立。
- 价值判断的不可避免性:尤其在涉及原则权衡、目的解释、后果考量的场合,论证无法完全脱离价值判断,而价值具有主观性和多元性。
- 社会变迁与语境差异:法律需适应社会发展,对旧法的新解释或法律续造会引入不确定性。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
第四步:掌握在法律论证中追求“确定性”的实践方法
尽管存在挑战,法律论证仍通过以下方法努力趋近确定性:
- 强化文义与体系的基础地位:严格从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出发,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求协调一致的解释,这是维护确定性的第一道防线。
- 遵循程序性论证规则:如“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论证必须公开回应对方质疑、最终结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有相关法律论点进行考量的基础上等程序规则,保障了论证过程的稳定与可预期。
- 公开论证与充分说理:裁判文书或法律意见必须详细展示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包括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对各方观点的回应、对解释方法的选择理由、对价值权衡的说明。公开和充分的说理本身是检验和稳定结论的过程。
- 运用类型化与类推技术:将待决案件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典型案件(类型)进行比较,通过识别“类似性”来适用规则,是应对新情况、增强可预测性的重要技术。
- 尊重权威性论据:优先适用高位阶法律,遵循权威的法律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可以增强论证结论的稳定性和可接受性。
- 承认“框架内的裁量”:在认识到绝对确定性不可得之后,现代法律理论通常将确定性理解为“在特定法律框架、程序和方法约束下所能达到的最佳可预测性和合理性”,而非机械的、唯一的答案。
对法律职业考试的意义:
在考试中,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论述题,考生都需要展现追求论证确定性的能力。具体表现为:能准确识别并适用核心法律规范(大前提),能清晰、有据地认定关键事实(小前提),能运用公认的解释方法和推理形式进行逻辑严密的推导,能对可能削弱结论确定性的反驳论点(如法律漏洞、不同解释观点)进行预判和回应,并最终得出一个在给定条件下最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结论。同时,考生也应能辩证地论述法律论证确定性的价值及其相对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