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
字数 1258 2025-12-12 20:57:12

交叉询问

  1. 基本定义:交叉询问,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由控辩双方对对方传唤出庭的证人进行的盘诘性发问。它通常遵循“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其中,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的首次询问称为“主询问”或“直接询问”,旨在引导证人陈述对本方有利的事实;随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质疑性、攻击性询问,即为“交叉询问”。

  2. 核心目的与功能

    • 验证证言可信性:通过揭示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可靠性、陈述前后是否矛盾、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如偏见、利益等),来检验其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 攻击证言证明力:旨在削弱、质疑甚至推翻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暴露其证言中的漏洞、错误或虚假成分。
    • 挖掘有利事实:有时,高明的交叉询问者能从对方证人的回答中,引出对己方有利的陈述或事实,即“敌性证人”作出“有利证言”。
    •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通过当庭面对面的诘问,使裁判者能直接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形成内心确信,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3. 主要规则与技巧

    • 诱导性提问的运用:在主询问中,原则上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即问题本身暗示了答案的问题),以免引导证人。但在交叉询问中,通常允许进行诱导性提问,这是交叉询问攻击、质疑证言的核心技术手段。
    • 相关性规则:提问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或旨在质疑证人的可信性。无关的问题,对方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 不得进行骚扰或威胁:询问应围绕事实与证言可信性展开,不得以侮辱、恐吓、骚扰等不当方式进行。
    • 询问范围限制:再主询问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反询问中涉及的事项,旨在修复己方证人在反询问中被攻击的可信度或澄清相关事实,不得引入全新主题。
    • 异议制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提问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诱导性不当、与案件无关、涉及推测、重复提问等)时,可以向法官提出“异议”,由法官当庭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定。
  4.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与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使用“交叉询问”的术语,但其精神与部分规则体现在相关规定中。例如,第193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发问顺序和规则,确立了“谁申请,谁先问”以及对方随后可以询问的基本框架,并禁止以诱导方式讯问、询问(但未明确区分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不同规则)。实践中,我国法庭调查的询问方式正逐步吸收和体现交叉询问的技术与理念,特别是在控辩双方对抗性较强的案件中,但整体上在规则精细化和实践运用深度上与传统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仍有差异。

  5. 价值与局限

    • 价值: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能有效检验证言真伪,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与实质性,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
    • 局限:可能被滥用为干扰证人、混淆视听的技巧;对询问者的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可能对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其效果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充分的庭前准备、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法官对庭审的有效把控。
交叉询问 基本定义 :交叉询问,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由控辩双方对对方传唤出庭的证人进行的盘诘性发问。它通常遵循“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其中,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的首次询问称为“主询问”或“直接询问”,旨在引导证人陈述对本方有利的事实;随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质疑性、攻击性询问,即为“交叉询问”。 核心目的与功能 : 验证证言可信性 :通过揭示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可靠性、陈述前后是否矛盾、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如偏见、利益等),来检验其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攻击证言证明力 :旨在削弱、质疑甚至推翻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暴露其证言中的漏洞、错误或虚假成分。 挖掘有利事实 :有时,高明的交叉询问者能从对方证人的回答中,引出对己方有利的陈述或事实,即“敌性证人”作出“有利证言”。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通过当庭面对面的诘问,使裁判者能直接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形成内心确信,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主要规则与技巧 : 诱导性提问的运用 :在主询问中,原则上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即问题本身暗示了答案的问题),以免引导证人。但在交叉询问中,通常允许进行诱导性提问,这是交叉询问攻击、质疑证言的核心技术手段。 相关性规则 :提问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或旨在质疑证人的可信性。无关的问题,对方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不得进行骚扰或威胁 :询问应围绕事实与证言可信性展开,不得以侮辱、恐吓、骚扰等不当方式进行。 询问范围限制 :再主询问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反询问中涉及的事项,旨在修复己方证人在反询问中被攻击的可信度或澄清相关事实,不得引入全新主题。 异议制度 :当一方认为对方的提问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诱导性不当、与案件无关、涉及推测、重复提问等)时,可以向法官提出“异议”,由法官当庭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与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使用“交叉询问”的术语,但其精神与部分规则体现在相关规定中。例如,第193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发问顺序和规则,确立了“谁申请,谁先问”以及对方随后可以询问的基本框架,并禁止以诱导方式讯问、询问(但未明确区分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不同规则)。实践中,我国法庭调查的询问方式正逐步吸收和体现交叉询问的技术与理念,特别是在控辩双方对抗性较强的案件中,但整体上在规则精细化和实践运用深度上与传统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仍有差异。 价值与局限 : 价值 :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能有效检验证言真伪,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与实质性,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 局限 :可能被滥用为干扰证人、混淆视听的技巧;对询问者的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可能对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其效果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充分的庭前准备、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法官对庭审的有效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