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
字数 2308 2025-12-12 21:08:33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设立目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也称为“扣除规则”或“扣减规则”,是指在确定受益人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范围时,允许受益人从其所受利益中,扣除其为取得、保存或增加该利益而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第987条(恶意得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中关于“现存利益”以及“请求返还其取得的利益”的规定。
设立此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利益的公平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纠正不当的财产变动,而非惩罚受益人。如果要求受益人返还其获得的全部利益,而不考虑其为取得或保有该利益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尤其在受益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财产状况反而受损,这有悖于公平原则。

第二步:规则适用的核心前提——受益人主观状态(善意与恶意)
扣除规则的适用,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1. 善意受益人:指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对于善意受益人,法律给予最优惠的待遇。其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请求返还时(通常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仍然客观存在的利益。判断现存利益,通常采用“财产总额差额说”,即比较受益人财产总额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前后的变化。在计算“现存利益”时,受益人不仅可以扣除其取得、保有、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保管费、税费),还可以扣除有益费用(即虽非必要,但增加了利益价值的支出,如对所得房屋的装修使其增值)。
  2. 恶意受益人:指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对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课以更严格的返还责任。其返还义务范围是“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在返还请求时是否仍然存在。因此,恶意受益人原则上不得适用扣除规则。但为了维持公平,法律允许恶意受益人主张扣除其为取得该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为取得无主物而支付的运输费),但不能扣除有益费用,更不能扣除其为使用或消费该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消费所获金钱的日常开销)。

第三步:可扣除费用的具体类型与认定
扣除规则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需结合受益人主观状态进行具体认定:

  1. 必要费用:指为取得、保存、管理所受利益所不可或缺的支出。
    • 取得费用:如为取得标的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等。
    • 保存/维护费用:如为保管所受动产支付的仓储费,为保养所受机器设备支付的维修费、保险费。
    • 法定负担:如就所得不动产或收入缴纳的税款。
    • 认定关键:该费用是维持利益物理存在或法律状态所必需的。善意与恶意受益人均可主张扣除必要费用。
  2. 有益费用:指虽非保存利益所必需,但增加了利益的价值或效用,且未使其原物发生本质变化的支出。
    • 典型例子:对所得房屋进行装修、对所得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对所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 认定关键:该支出客观上使利益增值,且受益人的投入是合理的。原则上仅善意受益人可以主张扣除。扣除时,通常以增值额为限,且不能超过现存利益总额。若增值部分因客观原因无法与原物分离或分离不经济,可能需进行折价补偿。
  3. 不可扣除的费用
    • 使用/消费性支出:受益人因利用所得利益满足自身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用所得金钱消费、旅游)。
    • 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或支出
    • 本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损失:如因占用他人资金而免于支付的利息,这属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不得主张扣除。
    • 对于恶意受益人,除取得时的必要费用外,其他费用基本不可扣除。

第四步:扣除规则的实践操作与举证责任
在诉讼实践中,适用扣除规则遵循以下逻辑:

  1. 确定返还客体:首先确定受益人最初获得的“原受利益”是什么(金钱、实物、权利、劳务等)及其价值。
  2. 审查主观状态:法院需审理并认定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这是决定扣除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基础。
  3. 主张与举证:主张扣除相关费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受益人。受益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或有益性,以及该费用与所受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计算最终返还额
    • 对善意受益人:返还额 = 现存利益 = (原受利益 + 有益费用带来的增值 - 利益本身的正常损耗) - 可扣除的必要及有益费用。若现存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义务。
    • 对恶意受益人:返还额 = 原受利益(或其价额) - 为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利益已灭失,仍须返还其价额。

第五步: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与辨析

  1. 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核心是“管理意思”。而不当得利中的费用扣除,受益人通常是为自己利益支出,并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两者可能竞合,例如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必要费用,既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扣除,也可依无因管理请求偿还,可由权利人选择。
  2.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若受益人因所受利益存在瑕疵而遭受损害(如所得牲畜有病,传染了自家牲畜),此损害系因得利“法律上原因缺失”本身所致,一般不允许在不当得利返还中直接抵扣,而应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 与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协调:若受益人将其所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受损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行为,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此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可能涉及对第三人支出费用的扣除问题,需参照上述规则并考虑第三人的善意与否。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是一个精细的利益衡平工具,通过区分受益人主观善意与否,并精细界定可扣除费用的范围,旨在实现纠正不当财产变动的同时,不使善意者蒙受不当损失,亦不让恶意者从中获益的公平结果。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设立目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也称为“扣除规则”或“扣减规则”,是指在确定受益人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范围时,允许受益人从其所受利益中,扣除其为取得、保存或增加该利益而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第987条(恶意得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中关于“现存利益”以及“请求返还其取得的利益”的规定。 设立此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利益的公平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纠正不当的财产变动,而非惩罚受益人。如果要求受益人返还其获得的全部利益,而不考虑其为取得或保有该利益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尤其在受益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财产状况反而受损,这有悖于公平原则。 第二步:规则适用的核心前提——受益人主观状态(善意与恶意) 扣除规则的适用,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受益人 :指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对于善意受益人,法律给予最优惠的待遇。其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请求返还时(通常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仍然客观存在的利益。判断现存利益,通常采用“财产总额差额说”,即比较受益人财产总额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前后的变化。在计算“现存利益”时,受益人不仅可以扣除其取得、保有、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 (如运费、保管费、税费),还可以扣除 有益费用 (即虽非必要,但增加了利益价值的支出,如对所得房屋的装修使其增值)。 恶意受益人 :指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对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课以更严格的返还责任。其返还义务范围是“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在返还请求时是否仍然存在。因此,恶意受益人原则上 不得适用扣除规则 。但为了维持公平,法律允许恶意受益人主张扣除其为取得该利益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 (如为取得无主物而支付的运输费),但不能扣除有益费用,更不能扣除其为使用或消费该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消费所获金钱的日常开销)。 第三步:可扣除费用的具体类型与认定 扣除规则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需结合受益人主观状态进行具体认定: 必要费用 :指为取得、保存、管理所受利益所不可或缺的支出。 取得费用 :如为取得标的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等。 保存/维护费用 :如为保管所受动产支付的仓储费,为保养所受机器设备支付的维修费、保险费。 法定负担 :如就所得不动产或收入缴纳的税款。 认定关键 :该费用是维持利益物理存在或法律状态所必需的。善意与恶意受益人均可主张扣除必要费用。 有益费用 :指虽非保存利益所必需,但增加了利益的价值或效用,且未使其原物发生本质变化的支出。 典型例子 :对所得房屋进行装修、对所得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对所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认定关键 :该支出客观上使利益增值,且受益人的投入是合理的。原则上 仅善意受益人 可以主张扣除。扣除时,通常以增值额为限,且不能超过现存利益总额。若增值部分因客观原因无法与原物分离或分离不经济,可能需进行折价补偿。 不可扣除的费用 : 使用/消费性支出 :受益人因利用所得利益满足自身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用所得金钱消费、旅游)。 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或支出 。 本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损失 :如因占用他人资金而免于支付的利息,这属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不得主张扣除。 对于恶意受益人,除取得时的必要费用外,其他费用基本不可扣除。 第四步:扣除规则的实践操作与举证责任 在诉讼实践中,适用扣除规则遵循以下逻辑: 确定返还客体 :首先确定受益人最初获得的“原受利益”是什么(金钱、实物、权利、劳务等)及其价值。 审查主观状态 :法院需审理并认定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这是决定扣除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基础。 主张与举证 :主张扣除相关费用的 举证责任在于受益人 。受益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或有益性,以及该费用与所受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计算最终返还额 : 对善意受益人:返还额 = 现存利益 = (原受利益 + 有益费用带来的增值 - 利益本身的正常损耗) - 可扣除的必要及有益费用。若现存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义务。 对恶意受益人:返还额 = 原受利益(或其价额) - 为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利益已灭失,仍须返还其价额。 第五步: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与辨析 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核心是“管理意思”。而不当得利中的费用扣除,受益人通常是为自己利益支出,并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两者可能竞合,例如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必要费用,既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扣除,也可依无因管理请求偿还,可由权利人选择。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若受益人因所受利益存在瑕疵而遭受损害(如所得牲畜有病,传染了自家牲畜),此损害系因得利“法律上原因缺失”本身所致,一般不允许在不当得利返还中直接抵扣,而应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与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协调 :若受益人将其所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受损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行为,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此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可能涉及对第三人支出费用的扣除问题,需参照上述规则并考虑第三人的善意与否。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扣除规则是一个精细的利益衡平工具,通过区分受益人主观善意与否,并精细界定可扣除费用的范围,旨在实现纠正不当财产变动的同时,不使善意者蒙受不当损失,亦不让恶意者从中获益的公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