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字数 1330 2025-12-12 21:29:51

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1. 基本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开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自然变化、人为因素或时间推移而丧失,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

  2. 启动方式: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
    证据保全的启动有两种基本方式:

    • 申请启动:这是最主要的启动方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潜在的被侵权人)认为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 职权启动: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启动较为审慎,以避免不当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
  3. 核心条件一:证据可能灭失
    这是最紧迫的启动条件。“可能灭失”是指证据本身的存在状态不稳定,存在物理上消灭或损毁的现实风险。例如:

    • 物理易腐:作为物证的水果、食品等正在腐烂变质。
    • 载体易损:记载关键信息的电子存储介质(如硬盘、内存条)可能损坏;书证可能因水浸、火烧而毁损。
    • 证人情况:掌握关键证言的证人因高龄、重病等原因,存在生命危险。
    • 状态易变:侵权行为造成的现场状况、物品损坏痕迹等可能因自然原因或人为修复而改变。
  4. 核心条件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虽然证据在物理上不会灭失,但在时间点过后,获取该证据将变得异常困难或成本极高。例如:

    • 证据将脱离控制:关键文件、物证即将被带往境外,或即将被转移、隐匿。
    • 证人将难以联络:关键证人即将长期出国定居、搬迁至无法联络的地点。
    • 市场行情变化:证明某一时点市场价格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难以精确再现。
    • 时效性强:网络上的侵权信息、电子数据可能随时被删除、修改或覆盖。
  5. 时间要件:诉讼中或诉讼前

    • 诉讼中证据保全:在案件起诉后、法院审理终结前提出。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 诉前证据保全: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其条件更为严格,通常要求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常见于知识产权侵权、海事纠纷等领域。
  6. 形式要件与担保

    • 书面申请: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申请理由(即符合上述“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条件)以及证据线索(如证人的姓名住址、物证的存放地点等)。
    •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保全中是“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如果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7. 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与初步的实质判断相结合,判断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基本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开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自然变化、人为因素或时间推移而丧失,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 启动方式: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 证据保全的启动有两种基本方式: 申请启动 :这是最主要的启动方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潜在的被侵权人)认为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职权启动 :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启动较为审慎,以避免不当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 核心条件一:证据可能灭失 这是最紧迫的启动条件。“可能灭失”是指证据本身的存在状态不稳定,存在物理上消灭或损毁的现实风险。例如: 物理易腐 :作为物证的水果、食品等正在腐烂变质。 载体易损 :记载关键信息的电子存储介质(如硬盘、内存条)可能损坏;书证可能因水浸、火烧而毁损。 证人情况 :掌握关键证言的证人因高龄、重病等原因,存在生命危险。 状态易变 :侵权行为造成的现场状况、物品损坏痕迹等可能因自然原因或人为修复而改变。 核心条件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虽然证据在物理上不会灭失,但在时间点过后,获取该证据将变得异常困难或成本极高。例如: 证据将脱离控制 :关键文件、物证即将被带往境外,或即将被转移、隐匿。 证人将难以联络 :关键证人即将长期出国定居、搬迁至无法联络的地点。 市场行情变化 :证明某一时点市场价格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难以精确再现。 时效性强 :网络上的侵权信息、电子数据可能随时被删除、修改或覆盖。 时间要件:诉讼中或诉讼前 诉讼中证据保全 :在案件起诉后、法院审理终结前提出。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诉前证据保全 :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其条件更为严格,通常要求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常见于知识产权侵权、海事纠纷等领域。 形式要件与担保 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申请理由(即符合上述“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条件)以及证据线索(如证人的姓名住址、物证的存放地点等)。 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保全中是“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如果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与初步的实质判断相结合,判断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