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字数 1818 2025-12-12 21:56:24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第一步:义务的基本定义与性质
“保护与安全义务”(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and Security),亦称“充分保护与安全”(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FPS),是国际投资法中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的一项实体法保护标准。它主要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BITs)或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其核心内容是东道国政府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私人主体、反政府武装等)的物理性损害或干扰。其法律渊源是习惯国际法中的“最低待遇标准”,旨在为投资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物理和法律环境。
第二步:义务的核心内容与两种形态
此义务包含两个相互关联但有所区别的层面:
- 物理保护与安全:这是其传统和核心内容。要求东道国在其领土范围内,通过警察、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采取合理、勤勉的注意,预防并制止针对外国投资(如工厂、设备、人员)的暴力行为、破坏、盗窃、勒索等物理性侵害。这并不要求东道国确保投资绝对安全(非绝对义务),而是要求其尽到“应有注意”(due diligence)。
- 法律保护与安全:这是义务的现代扩展。越来越多的仲裁庭将其解释为,东道国还应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与商业框架,保护投资免受法律上的不稳定、专断或不可预测的行政或司法行为的侵害。例如,司法机关无故拖延、拒绝司法或执法不公,可能构成对此义务的违反。这使得FPS义务与“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在保护“法律安全”方面产生重叠。
第三步:违反义务的认定标准(关键分析步骤)
认定东道国是否违反FPS义务,通常采用“合理性”或“应有注意”标准,而非严格责任。仲裁庭会审查以下要素:
- 损害来源:损害通常需来自第三方(非东道国本身直接行为)。但东道国自身武装力量、警察的非法行为也可能触发此义务。
- 东道国的知晓程度:东道国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具体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若威胁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东道国责任可能不成立。
- 东道国的应对措施:在知晓威胁后,东道国是否采取了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可用的措施来预防损害发生,或在损害发生后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救济和惩处。措施的“合理性”会考虑东道国的发展水平、资源、事发地的控制能力等因素。
- 因果关系:需证明若东道国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损害本可避免或减轻。如果损害是无法合理预防的,则不构成违约。
第四步:与“公平公正待遇”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常并列规定于投资协定,但侧重点不同:
- 核心区别:FPS义务最初聚焦于防范第三方造成的物理损害,强调东道国的积极作为义务(采取预防和救济措施)。公平公正待遇则更广泛地针对东道国自身行为的性质(如是否专断、歧视、违反正当程序等),更多是不作为或禁止性义务。
- 联系与重叠:随着“法律保护与安全”概念的发展,两者界限变得模糊。例如,司法系统的严重失灵,既可能违反FPS下的法律安全要求,也可能构成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许多仲裁庭将两者结合分析,认为FPS是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一部分或具体表现。
第五步:在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适用
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例中,FPS义务的适用已不限于传统的人身、财产物理侵害。典型案例如:
- 物理损害:在A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Ltd. v. Sri Lanka案中,仲裁庭认为斯里兰卡政府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外国养殖场在内战中被毁,违反了FPS义务。
- 法律/程序性损害:在Saluka v. Czech Republic案中,仲裁庭指出FPS义务包括提供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在AWG Group v. Argentina等案中,仲裁庭认为司法程序中的严重不公或拖延可能构成违反FPS。
- 认定不违反:在许多案例中,若东道国已采取合理措施(如部署警力、进行调查),即使损害最终发生,也可能不被认定违约。这体现了义务的“应有注意”性质。
总结:保护与安全义务是一项动态发展的投资保护标准,从最初的物理安全核心,逐渐演进为涵盖法律与商业环境稳定的综合性义务。其实质是要求东道国作为一个“良治”政府,对外国投资尽到合理注意和勤勉保护的义务。投资者在主张此义务被违反时,需具体证明东道国在特定威胁或法律缺陷面前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从而未能提供投资可合理期待的基本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