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字数 1701 2025-12-12 23:18:27
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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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
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抵销的主张时,即构成“诉讼上抵销”。本词条并非讲解抵销本身的法律要件,而是聚焦于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抵销主张后,法院应如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法问题,关系到抵销抗辩的审理顺序、判断时点以及裁判方式。 -
审理模式:二阶段审理结构
对于诉讼上抵销的审理,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通说通常采用“二阶段审理结构”:- 第一阶段:审理本案诉讼请求。 法院首先审查原告提出的本诉请求(如要求支付货款)是否成立。如果本诉请求本身不成立(如合同无效),法院将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如果本诉请求成立,则进入下一阶段。
- 第二阶段:审理抵销抗辩。 在本诉请求成立的前提下,法院才对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作为抵销基础的主动债权(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已届清偿期,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或合意抵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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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点:抵销适状与既判力基准时
- 抵销适状时点:判断抵销能否成立的关键时点,通常为“抵销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时”,在诉讼中即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抵销主张之时。只要在此刻,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本诉债权)适于抵销(例如,主动债权已到期),抵销即可成立。
- 既判力基准时: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力)所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的最后时间点,通常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于抵销主张,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于“在该基准时点上,抵销是否成立”的判断。这意味着,即使被告的主动债权在辩论终结后才实际满足条件(如才到期),法院在本次诉讼中也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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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式
法院就抵销抗辩作出的裁判,根据审理结果不同,主要有以下方式:- 抵销成立:经审查,抵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主动债权大于或等于本诉债权,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主动债权小于本诉债权,则判决原告在抵销后的剩余债权范围内胜诉。
- 抵销不成立:经审查,抵销主张不成立(如主动债权不真实、未到期或不符合抵销要件)。法院将不就抵销主张本身作出一个独立的驳回判决,而是在判决理由中阐明抵销不成立的理由,并基于成立的本诉请求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 就抵销主张作出中间判决:在案情复杂时,法院可能就抵销抗辩是否成立先行作出一个“中间判决”,以厘清争议焦点,然后再就最终结果作出“终局判决”。但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形式上的中间判决,更多是在判决理由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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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裁判的既判力范围
这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关于抵销抗辩裁判的既判力范围,通说采取“相互性说”:- 抵销抗辩经实体判断后的既判力:如果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抵销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和判断(无论最终认定抵销成立与否),则该判断产生既判力。具体而言:
- 若法院认定抵销成立,则就其所抵销的额度(即抵销成功的债权额),主动债权归于消灭,被告不得再就该项债权另案主张。
- 若法院认定抵销不成立(例如认为主动债权不存在),则就“该主动债权在既判力基准时不存在”这一判断产生既判力,被告不得在将来再以该“债权”就同一纠纷主张抵销或另行起诉。但需注意,如果被告是因债权未到期等程序性原因未能抵销,该债权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被否定。
- 未经实体判断无既判力:如果法院因本诉请求不成立而直接驳回原告诉请,未对抵销抗辩进行任何实体审查,则抵销主张不产生任何既判力,被告的主动债权依然存在,可另行主张。
- 抵销抗辩经实体判断后的既判力:如果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抵销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和判断(无论最终认定抵销成立与否),则该判断产生既判力。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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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与意义
理解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规则,对当事人和法官都至关重要:- 对被告(抵销主张方):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抵销主张,并充分举证证明主动债权的存在及适于抵销。需权衡诉讼策略,因为一旦抵销主张被实体审理,其主动债权可能因既判力而受影响。
- 对原告:需要积极反驳对方的抵销抗辩,防止自身债权被不当抵销。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抵销不成立的理由是主动债权本身不存在,可能对被告产生不利的既判力效果。
- 对法院:需遵循二阶段审理逻辑,正确把握审理顺序和判断时点。在撰写判决时,特别是判决理由部分,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必须清晰、准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既判力的客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