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 / Lis Pendens)
字数 2204 2025-12-12 23:39:39

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 / Lis Pendens)

第一步:基础概念
平行诉讼,也称为“未决诉讼”或“诉讼竞合”,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基于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事由(或相关联的诉讼事由),同时在或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核心特征在于“平行”或“竞合”,即多个法院对本质上同一纠纷或紧密相关的纠纷同时拥有管辖权并实际处理。例如,就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在卖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卖方同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主张货物质量瑕疵。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讼累,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严重冲击国际司法秩序。

第二步:产生原因与潜在弊端
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根植于国际私法本身:

  1. 管辖权积极冲突:各国基于本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权依据(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均可对同一国际性纠纷主张管辖权,且这些依据常存在重叠。
  2. 当事人“挑选法院” :原告为寻求对己方最有利的实体法、程序法、赔偿标准或诉讼便利,可能选择在对其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被告为对抗或拖延,也可能在另一法院提起对抗之诉。
  3. 无国际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尽管存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区域努力,但全球范围内缺乏强制各国遵守的统一管辖权公约,各国法院主要依据本国法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

平行诉讼的弊端显著:

  • 矛盾判决风险:不同法院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就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损害司法权威和可预见性。
  • 资源浪费:重复的诉讼活动浪费各国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财力。
  • 当事人不公:被告可能面临在不同国家多次应诉的负担,判决执行也可能引发新的冲突。
  • 鼓励投机诉讼:当事人可能利用平行诉讼作为诉讼策略,压迫对方和解。

第三步:核心处理原则与方法
各国法院和立法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应对平行诉讼,其核心理念是在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之间寻求平衡:

  1. 未决诉讼原则: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采用的规则。其基本理念是,当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时,后受诉法院应主动或经当事人请求,中止本国诉讼,以等待先受诉法院的判决。适用此原则通常需满足严格条件:两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目的相同,且先受诉法院的判决有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并能得到后受诉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其目的在于避免裁判冲突,确保纠纷由最合适的法院一次性解决。

  2. 不方便法院原则:这是普通法系国家处理平行诉讼的重要工具。其核心是,即使本国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但如果认定另一个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是审理该案件“更合适”或“更自然”的法院,且中止或驳回本国诉讼不会剥夺当事人的合理救济,则本国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拒绝行使管辖权。法院在裁量时会综合权衡与案件有最真实实质联系的地点、证据获取便利性、证人出庭成本、准据法、判决执行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不方便法院原则更侧重个案公正与诉讼便利,而非严格的时间先后顺序。

  3. 禁诉命令:这是普通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一种更具对抗性的特殊救济方式。它是指一国法院对受其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发出的、禁止该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进行诉讼的命令。其法律基础是法院对当事人(而非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发出禁诉命令通常条件严格,例如外国诉讼具有压迫性、纠缠性、或严重损害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或重要的公共政策。因其具有干涉外国司法程序之嫌,各国(包括英美法系内部)对此态度谨慎。

第四步:国际协调与发展趋势
由于单边措施存在局限,国际社会致力于通过条约进行协调:

  •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其核心之一是赋予被选择法院排他性管辖权,并要求未被选择法院中止或驳回相关诉讼,这从根本上防止了平行诉讼。
  • 《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规定了当存在平行诉讼时,承认国法院可以延期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促进了不同程序间的协调。
  • 区域实践:如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a》建立了详尽的“先系属优先”规则,严格规定了在成员国间发生平行诉讼时,后受诉法院必须自动中止诉讼,等待先受诉法院确立管辖权,从而在区域内基本消除了平行诉讼问题。

第五步: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中国法律对平行诉讼没有系统成文规定,但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现了相关原则:

  • 不禁止平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这体现了中国法院不轻易放弃依法享有的管辖权。
  • 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考量: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如果中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已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则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之一。这表明在最终效力层面,中国法律禁止矛盾判决。
  • 国际条约优先:中国若参加相关国际条约(如未来可能加入的海牙公约),则适用条约规定。

总结而言,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是全球化背景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必然产物。其处理体现了国际私法从绝对主权观念向国际合作观念的演进,核心解决方法从未决诉讼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国内法工具,逐步向通过国际公约构建优先管辖权规则、尊重当事人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等国际合作机制发展,目标是实现国际民事纠纷解决的确定性、一致性与效率。

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 / Lis Pendens) 第一步:基础概念 平行诉讼,也称为“未决诉讼”或“诉讼竞合”,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基于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事由(或相关联的诉讼事由),同时在或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核心特征在于“平行”或“竞合”,即多个法院对本质上同一纠纷或紧密相关的纠纷同时拥有管辖权并实际处理。例如,就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在卖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卖方同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主张货物质量瑕疵。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讼累,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严重冲击国际司法秩序。 第二步:产生原因与潜在弊端 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根植于国际私法本身: 管辖权积极冲突 :各国基于本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权依据(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均可对同一国际性纠纷主张管辖权,且这些依据常存在重叠。 当事人“挑选法院” :原告为寻求对己方最有利的实体法、程序法、赔偿标准或诉讼便利,可能选择在对其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被告为对抗或拖延,也可能在另一法院提起对抗之诉。 无国际统一的管辖权规则 :尽管存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区域努力,但全球范围内缺乏强制各国遵守的统一管辖权公约,各国法院主要依据本国法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 平行诉讼的弊端显著: 矛盾判决风险 :不同法院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就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损害司法权威和可预见性。 资源浪费 :重复的诉讼活动浪费各国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财力。 当事人不公 :被告可能面临在不同国家多次应诉的负担,判决执行也可能引发新的冲突。 鼓励投机诉讼 :当事人可能利用平行诉讼作为诉讼策略,压迫对方和解。 第三步:核心处理原则与方法 各国法院和立法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应对平行诉讼,其核心理念是在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之间寻求平衡: 未决诉讼原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采用的规则。其基本理念是,当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时,后受诉法院应主动或经当事人请求,中止本国诉讼,以等待先受诉法院的判决。适用此原则通常需满足严格条件:两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目的相同,且先受诉法院的判决有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并能得到后受诉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其目的在于避免裁判冲突,确保纠纷由最合适的法院一次性解决。 不方便法院原则 :这是普通法系国家处理平行诉讼的重要工具。其核心是,即使本国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但如果认定另一个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是审理该案件“更合适”或“更自然”的法院,且中止或驳回本国诉讼不会剥夺当事人的合理救济,则本国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拒绝行使管辖权。法院在裁量时会综合权衡与案件有最真实实质联系的地点、证据获取便利性、证人出庭成本、准据法、判决执行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不方便法院原则更侧重个案公正与诉讼便利,而非严格的时间先后顺序。 禁诉命令 :这是普通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一种更具对抗性的特殊救济方式。它是指一国法院对受其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发出的、禁止该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进行诉讼的命令。其法律基础是法院对当事人(而非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发出禁诉命令通常条件严格,例如外国诉讼具有压迫性、纠缠性、或严重损害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或重要的公共政策。因其具有干涉外国司法程序之嫌,各国(包括英美法系内部)对此态度谨慎。 第四步:国际协调与发展趋势 由于单边措施存在局限,国际社会致力于通过条约进行协调: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其核心之一是赋予被选择法院排他性管辖权,并要求未被选择法院中止或驳回相关诉讼,这从根本上防止了平行诉讼。 《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规定了当存在平行诉讼时,承认国法院可以延期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促进了不同程序间的协调。 区域实践 :如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a》建立了详尽的“先系属优先”规则,严格规定了在成员国间发生平行诉讼时,后受诉法院必须自动中止诉讼,等待先受诉法院确立管辖权,从而在区域内基本消除了平行诉讼问题。 第五步: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中国法律对平行诉讼没有系统成文规定,但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现了相关原则: 不禁止平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这体现了中国法院不轻易放弃依法享有的管辖权。 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考量 :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如果中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已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则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之一。这表明在最终效力层面,中国法律禁止矛盾判决。 国际条约优先 :中国若参加相关国际条约(如未来可能加入的海牙公约),则适用条约规定。 总结而言, 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 是全球化背景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必然产物。其处理体现了国际私法从绝对主权观念向国际合作观念的演进,核心解决方法从未决诉讼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国内法工具,逐步向通过国际公约构建优先管辖权规则、尊重当事人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等国际合作机制发展,目标是实现国际民事纠纷解决的确定性、一致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