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履行与合同解除的衔接与区分
字数 1264 2025-12-13 00:11:13
不当履行与合同解除的衔接与区分
-
基本概念界定:
首先,需要清晰分开“不当履行”与“合同解除”这两个概念。不当履行,亦称不良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存在瑕疵。这包括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履行地点或方法不当、附随义务未履行等多种形态。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
不当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潜在触发事由:
在传统理论上,并非所有的不当履行都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这里需要引入核心区分标准。根据法律,通常将违约行为区分为根本违约(或根本性不履行)和非根本违约。只有构成根本违约的不当履行,守约方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本违约的判断,主要看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购买的机器设备核心部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生产(根本违约),与机器外壳有轻微划痕(非根本违约),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
法律程序与选择的衔接:
当发生不当履行时,守约方并非只能或必须立即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救济途径,解除合同是其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衔接关系通常体现为一种递进或选择关系:- 第一步:请求补救。对于不当履行,守约方可以首先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补救措施。
- 第二步:损害赔偿。无论是否要求补救或解除合同,因不当履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 第三步:解除合同。只有当不当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或者违约方在守约方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内仍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时,守约方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
核心区分与竞合处理:
这是理解两者关系的关键。不当履行与合同解除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根本区别,但实践中可能并存或竞合:- 性质区分:不当履行描述的是“履行行为本身存在瑕疵”这一事实状态;而合同解除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形成权行使行为及结果。
- 法律效果竞合:对于构成根本违约的不当履行,守约方可能同时享有请求损害赔偿(针对已发生的损失)和解除合同(面向将来终止履行)两项权利。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因不当履行(即根本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注意,解除合同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如果可能),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此基础上计算。
- 程序性区分:主张对方不当履行并要求补救或赔偿,通常只需证明履行存在瑕疵及损失。而主张解除合同,则必须证明该不当履行已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并且往往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定程序。
-
特殊情形:定期行为与部分履行:
- 定期行为:对于一些具有严格时间要求的合同(如中秋月饼订购),债务人在履行期过后方才履行,即使履行本身无瑕疵,也可能因迟延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此时“履行不当”(迟延)直接转化为可解除合同的理由。
- 部分履行:债务人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果该未履行部分构成合同的核心部分,导致整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部分履行本身可被视为一种根本性的不当履行,守约方有权就整个合同主张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