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字数 1783 2025-12-13 00:32:37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1. 概念界定

    • 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
    • 这里讲解的“工资支付”,特指“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工资或相关待遇的问题。此处的“工资”应从广义理解,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货币性劳动报酬。
  2. 常见情形与法律定性

    • 客观情况变化: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生产线停工、经营场所因故被临时封控、订单取消等,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未解除。
    • 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法安排工作。
    •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但尚未被依法判处刑罚,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已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已满,但未恢复劳动能力,也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待处理结果。
    • 协商中止:双方协商一致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法律定性: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此期间的待遇问题,核心在于区分责任归属,并非简单的不工作即无报酬。
  3. 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 基本原则:风险负担原则。该期间的工资支付责任,主要依据导致履行中止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来确定。
    • 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安排、管理问题或其他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上述“客观情况变化”中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或工资。具体标准需参照地方性规定。
    • 非双方原因所致: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行为等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导致履行中止。此时,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且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特殊政策(如疫情期间的指导意见)可能规定需支付生活费,需具体分析。
    • 劳动者非过错性个人原因所致:如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医疗期满后等待鉴定结果”等,通常不视为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但对于“医疗期满”的情形,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期间,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4. 具体规则与计算标准

    • 支付项目:通常为“生活费”或“待岗工资”,而非正常劳动下的全额工资。其性质是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费用。
    • 支付标准:国家层面无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明确。常见标准包括:
      • 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70%、80%)。
      • 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精神及地方规定,常见为70%-80%)。
      • 部分地区直接规定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通常仍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或双方约定)。这是中止与解除的关键区别之一。
  5. 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

    •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及各地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
    • 用人单位风险: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中止,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少支付符合规定的待遇,劳动者可主张补发。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劳动者注意: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能证明“履行中止”及“非因本人原因”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发出的停工通知、政府相关公告、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 这里讲解的“工资支付”,特指“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工资或相关待遇的问题。此处的“工资”应从广义理解,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货币性劳动报酬。 常见情形与法律定性 客观情况变化 :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生产线停工、经营场所因故被临时封控、订单取消等,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未解除。 不可抗力 :如地震、洪水、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法安排工作。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但尚未被依法判处刑罚,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已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已满,但未恢复劳动能力,也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待处理结果。 协商中止 :双方协商一致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定性 :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此期间的待遇问题,核心在于区分责任归属,并非简单的不工作即无报酬。 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基本原则:风险负担原则 。该期间的工资支付责任,主要依据导致履行中止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来确定。 用人单位原因所致 :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安排、管理问题或其他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上述“客观情况变化”中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或工资 。具体标准需参照地方性规定。 非双方原因所致 :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行为等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导致履行中止。此时,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且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特殊政策(如疫情期间的指导意见)可能规定需支付生活费,需具体分析。 劳动者非过错性个人原因所致 :如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医疗期满后等待鉴定结果”等,通常 不视为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但对于“医疗期满”的情形,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期间,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具体规则与计算标准 支付项目 :通常为“生活费”或“待岗工资”,而非正常劳动下的全额工资。其性质是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费用。 支付标准 :国家层面无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明确。常见标准包括: 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70%、80%)。 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精神及地方规定,常见为70%-80%)。 部分地区直接规定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用人单位通常仍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部分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或双方约定)。这是中止与解除的关键区别之一。 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 主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及各地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 用人单位风险 :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中止,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少支付符合规定的待遇,劳动者可主张补发。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注意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能证明“履行中止”及“非因本人原因”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发出的停工通知、政府相关公告、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