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上诉撤回 xxx
字数 1415 2025-12-13 00:37:51

xxx 上诉撤回 xxx

上诉撤回,是指在刑事二审程序启动后、二审裁判宣告前,上诉人(即提起上诉的一方)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表示放弃其上诉请求,不再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 上诉撤回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 定义:上诉撤回是上诉权人处分其上诉权的行为。一旦撤回被法院准许,上诉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 性质: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需受法院审查,以确保不违背法律、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有权撤回上诉的主体

  • 上诉人:即提起上诉的人,是唯一有权撤回该上诉的主体。具体包括: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自行提起上诉的。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的。
    •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如果上诉是由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提起的,撤回上诉仍需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 注意: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不适用“撤回”,而适用“撤回抗诉”,其决定主体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3. 撤回上诉的时间要件

  • 必须在二审裁判宣告之前提出。
  •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法律效果不同:
    • 上诉期满前撤回: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出撤回,此时一审裁判尚未生效。撤回后,在上诉期内不得再行上诉。
    • 上诉期满后、二审裁判宣告前撤回:此时上诉已生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阶段的撤回需经二审法院审查准许。准许撤回的,一审裁判自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4. 撤回上诉的形式与程序

  • 形式:通常应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口头提出的,法院应记录在案。
  • 程序
    1. 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
    2. 二审法院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撤回是否出于上诉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 对于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申请,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5. 法院对撤回上诉的审查重点与处理结果

  • 审查核心
    • 自愿性:是否存在被胁迫、欺骗等非自愿情形。
    • 合法性:是否可能影响对重刑、无罪等重大实体错误的纠正,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撤回是否影响全案审理。
  • 处理结果
    • 准许撤回: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在相应时点生效。
    • 不准许撤回: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继续进行。这通常发生在法院发现原判确有重大错误,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仅部分上诉人申请撤回,而全案仍需一并审理等情形。

6.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 程序后果:二审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 实体后果:一审判决、裁定自准许撤回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审裁判,并丧失就本案再次上诉的权利。
  • 后续救济:对于生效的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来寻求救济,但申诉不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

7.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撤回起诉的区别:撤回起诉(撤诉)发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其效果是终结一审程序。上诉撤回则发生在二审程序启动后,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
  • 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区别: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作出裁定。这是一种拟制的撤回,而非当事人主动处分,但法律效果与准许撤回上诉相同。
xxx 上诉撤回 xxx 上诉撤回,是指在刑事二审程序启动后、二审裁判宣告前,上诉人(即提起上诉的一方)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表示放弃其上诉请求,不再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 上诉撤回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定义 :上诉撤回是上诉权人处分其上诉权的行为。一旦撤回被法院准许,上诉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性质 :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需受法院审查,以确保不违背法律、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有权撤回上诉的主体 上诉人 :即提起上诉的人,是唯一有权撤回该上诉的主体。具体包括: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一审判决不服,自行提起上诉的。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仅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的。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如果上诉是由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提起的,撤回上诉仍需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注意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不适用“撤回”,而适用“撤回抗诉”,其决定主体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3. 撤回上诉的时间要件 必须在 二审裁判宣告之前 提出。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法律效果不同: 上诉期满前撤回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出撤回,此时一审裁判尚未生效。撤回后,在上诉期内不得再行上诉。 上诉期满后、二审裁判宣告前撤回 :此时上诉已生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阶段的撤回需经二审法院审查准许。准许撤回的,一审裁判自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4. 撤回上诉的形式与程序 形式 :通常应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口头提出的,法院应记录在案。 程序 : 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法院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 撤回是否出于上诉人的真实意愿 ,以及 是否有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对于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申请,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 裁定 。 5. 法院对撤回上诉的审查重点与处理结果 审查核心 : 自愿性 :是否存在被胁迫、欺骗等非自愿情形。 合法性 :是否可能影响对重刑、无罪等重大实体错误的纠正,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撤回是否影响全案审理。 处理结果 : 准许撤回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在相应时点生效。 不准许撤回 :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继续进行。这通常发生在法院发现原判确有重大错误,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仅部分上诉人申请撤回,而全案仍需一并审理等情形。 6.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程序后果 :二审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实体后果 :一审判决、裁定自准许撤回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审裁判,并丧失就本案再次上诉的权利。 后续救济 :对于生效的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 申诉 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来寻求救济,但申诉不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 7.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撤回起诉的区别 :撤回起诉(撤诉)发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其效果是终结一审程序。上诉撤回则发生在二审程序启动后,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 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区别 :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可以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作出裁定。这是一种拟制的撤回,而非当事人主动处分,但法律效果与准许撤回上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