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
字数 1950 2025-11-10 20:46:44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一步: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定位与目的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基础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具体目的包括:
- 收集证据:发现、固定、提取、保管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各种证据。
- 查明案情:确定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后果等具体情况,还原案件真相。
- 查获犯罪嫌疑人:确定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犯罪、逃跑或毁灭证据。
-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通过侦查,收集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确保不冤枉无辜。
第二步:明确刑事侦查的主体——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权进行刑事侦查的机关(即侦查机关)主要包括:
- 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 人民检察院: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
-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 中国海警局:负责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 监狱:负责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
这些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步:认识刑事侦查的主要措施(手段)
侦查措施分为两大类: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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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门调查工作:指为收集证据而采取的具体调查行为。
-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和审问。这是获取口供的重要途径,但必须严禁刑讯逼供。
- 询问证人、被害人:向了解案情的证人和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进行询问,以获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 勘验、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证据。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等。
- 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 查封、扣押:对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 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等)。
- 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秘密技术手段。
- 通缉: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将其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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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强制性措施:指为保证侦查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施加的暂时性限制。
- 强制措施:你已经学过,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它们属于侦查阶段常用的强制性手段。
- 在专门调查工作中伴随的强制:如搜查、扣押本身也具有强制性。
第四步:了解刑事侦查的终结与后续处理
侦查活动不是无限期的。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查明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侦查即告终结。
- 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 处理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时,需要对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解除或变更。
第五步:掌握刑事侦查的核心原则——侦查法治原则
为确保侦查权不被滥用,法律为侦查活动设定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所有侦查活动和措施都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可能被视为非法,所获证据可能被排除。
- 客观全面原则:侦查机关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知悉指控罪名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侦查机关必须予以保障,例如,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你可以系统地理解“刑事侦查”这一贯穿刑事诉讼前期核心环节的重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