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
字数 1721 2025-12-13 02:23:56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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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背景:外国仲裁裁决的双重保留
- 外国仲裁裁决:指在一个国家(作出国)领土内作出的,但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承认与执行国)寻求法律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仲裁裁决。
- 核心法律框架:全球范围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然而,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加入时作出两项重要的声明性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这两个“保留”构成了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门槛”或“过滤器”,决定了哪些裁决可以进入公约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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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保留”的详细解析
- 定义:“互惠保留”是指,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声明,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纽约公约》。简而言之,只承认和执行来自其他《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
- 运作逻辑:
- 目的:旨在形成条约权利义务的对等。一国仅对同样受公约约束的其他国家承担承认与执行其裁决的义务。
- 适用:当A国(作出保留国)法院接到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一份在B国作出的裁决时,法院首先会审查B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如果是,则适用公约程序;如果不是,则不能依据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而可能需要依据本国国内法、其他双边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个案处理。
- 实践要点:
- “作出地”标准:判断裁决“国籍”的核心标准是“领土内作出”,通常指仲裁地所在国。
- 绝对多数:世界上绝大多数《纽约公约》缔约国(包括中国)都作出了此项保留。因此,在实务中,确认裁决作出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是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的第一个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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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保留”的详细解析
- 定义:“商事保留”是指,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声明,仅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 运作逻辑:
- 目的: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商事”争议,通常将国家间公法行为、婚姻家庭、继承、行政争议等非商事争议排除在公约强制适用范围之外。
- 适用:当申请承认与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时,被请求国(作出保留国)法院不仅需要审查裁决作出国是缔约国,还需根据本国(被请求国)法律来审查该裁决所基于的争议是否属于“商事”性质。
- 实践要点:
- 审查标准的主观性:“商事”的定义由被请求国的国内法界定,各国法律界定范围宽窄不一,这是产生不确定性的重要来源。例如,有的国家法律对“商事”作广义解释,包括投资争议;有的则作狭义解释。
- 争议性质的判断:法院审查的是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的性质,而非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本身。审查依据通常是产生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投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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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留的叠加适用与审查顺序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国家同时作出了两项保留(如中国),其法院在审查承认与执行申请时,通常遵循以下顺序:
- 第一步:互惠审查。审查仲裁裁决的“国籍”,即其作出地是否在另一个《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若否,则不适用公约。
- 第二步:商事性审查。在通过第一步审查后,根据本国法律(如中国法律),审查裁决所涉争议是否属于“商事”法律关系范畴。若否,则仍不能依据公约承认与执行。
- 只有同时满足“来自缔约国”和“争议具有商事性”这两个条件,该外国仲裁裁决才能正式进入《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实质性审查程序(如是否存在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国家同时作出了两项保留(如中国),其法院在审查承认与执行申请时,通常遵循以下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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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留的重要意义与战略考量
- 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启动仲裁程序前,就应预见到未来可能需要承认与执行的国家及其保留情况。必须评估:预定的仲裁地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涉及互惠保留);争议事项在执行地国法律下是否属于“商事”范畴(涉及商事保留)。
- 对法律制度的意义:双重保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的体现,允许缔约国根据自身法律传统和政策考量,对国际义务的承担范围进行限缩。
- 实务提示:由于“商事保留”定义的国别差异,对于边缘性争议(如某些类型的投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事先研究目标执行地国的相关法律和判例至关重要,以避免裁决作出后因“非商事”理由被拒绝承认与执行。